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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出质人是指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更多>

出质人

  • 出质人对第三人有没有债权的权利
    比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对C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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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如果在质押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持票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以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票据的方式设立的质权,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所以,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因背书不连续而存在法律障碍。此种情况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和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持票再向票据债务人请求兑付。如果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需要提起诉讼,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持票人有权就质押的票据优先受偿的方式,证明是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行使票据权利。
    2023-06-15
    455人看过
  • 质权未设立时,出质人的责任是什么
    出质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是两项,一项是有义务及时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第二项是对质押物的情况应作出详细说明,故意隐瞒瑕疵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出质人的基本权利(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虽然,动产质押的质物须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而失去对质物的使用、收益及事实上的处分权,但是,在法律上,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出让质物的所有权,并且可以再设支质押。当然,出质人行使此项权利,一方面应当保证质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另一方面应以不损害债权的实现为基本目标。(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出质人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赋予出质人的一项权利。例如,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不-安抗辩以及其他权利等。(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第三人出质后,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则第三人就依法取得向债务人要求追偿的代位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出质人偿还债务。(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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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质人是担保人吗
    出质人是否是担保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质人可以是担保人出质人: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出质人资格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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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质人处分知识产权的限制有哪些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专利权人及其专利号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担保的范围等。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须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才能设立。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所以知识产权出质必须以登记的方式来公示。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具体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专利权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主管部门。出质人与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须到有关主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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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什么效力
    一、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什么效力1、股权质权出质对出质人的效力如下: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又称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二、股权质押之后谁来行使股东权利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2、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3、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
    2023-06-12
    200人看过
  • 出质人抢回质押物的行为性质及数额认定
    [案情]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李某先后将一颗自称价值十几万元的裸钻和其他物品陆续质押给俞某,借款5.35万元,其间,支付借款利息数千元,后因无力赎回且又需支付利息而感到吃亏。2007年7月,吕某得知此事,表示愿意为李某出面解决,李同意。7月20日,李某以赎回质押物为由,与俞某约定于当晚10时在某酒店内结算清账。吕某当着李的面电话纠集数人至约定的酒店帮忙,授意他人订下酒店客房,并与李在房间等候。俞某与其女按约到达,李某向俞展示皮包内用于赎回质押物的3万元。俞某通知其妻将质押物品送来后,数名陌生男子冲入房内,胁迫俞某等不准动。俞某欲将桌上裸钻等物拿回,被吕某抢走。俞某质问李,李不予搭理而离开。吕某制止俞某报警,将他们押送下楼。次日零时许,吕某将质押物交给李(后均未查获)。10月23日,李某得知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逃逸。[分歧]针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吕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李某及其同伙抢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而非他人的财物,不存在抢劫的物质对象。本案事出有因,行为人未采取暴力,威胁程度也不明显。李某取回的质物均未查获,抢劫数额无法认定。因此,吕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吕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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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的出质人权利是如何的
    一、股权质押的出质人权利是如何的(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三)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二、股权质押出质人是否承担债务以股权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的,出质人以其质押的股权承担债务。所以出质人要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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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质人能否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
    质权的设定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的动产为必要,但是实践中质物实际上不是由出质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很多,在质押合同设立前,该动产已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质物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这样,就会产生设定质权时出质人能否以间接占有的财产代替现实交付的问题。由于财产的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因此,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并不仅仅要求现实交付,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指示交付,只要将质押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就视为交付,质押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现实交付或者指示交付,都同样可确认其效力。但是一旦将设定质权的事实通知直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占有人不得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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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质人以借用财产出质的效力
    出质人以自己并无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质的,质押是否有效,因此给财产的所有人造成的损害如何解决的问题,涉及到质权人对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我们知道,抵押的财产是要经过登记的,而动产质押的财产一般是无需登记的,因此,债权人往往无法审查出质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质权人的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出质人以借用他人的财产出质的,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质物的权利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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