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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共同保证
同一笔债,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的,为单独保证;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共同担保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对债务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保证人之间没有内部关系。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更多>

共同保证

  •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从保证人的数量划分,保证可以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需要注意的是,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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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应注意的问题
    共同保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的保证,共同保证源于古罗马法共同保证人的分担利益。在审理涉及共同保证纠纷中法官应注意以下问题:(1)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连带保证人就整个保证债务对债权人负责,债权人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都有清偿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保证合同中各保证人是否约定保证份额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以其与债务人或共同保证人间内部约定的保证份额,请求按照各自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应获得支持。(2)共同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保证的外部关系,是相对于债务人而言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连带关系;共同保证人的俩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内部关系,是各保证人在称贷保证责任上的连带关系,即每个保证人都有清偿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中,还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也就是共同保证人对主债务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共同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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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
    共同保证有哪些规定一般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是我国对共同保证的主要法律规定。但是这条法律规定得甚为混乱和模糊,致使歧义丛生。加之我国法学界对共同保证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没有成熟的理论成果可资借鉴,而使得该条法律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很好地适用。共同保证是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为保证的种类之一。共同保证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债务,即各保证人仅就自己的份额负保证责任。如果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又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对于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请求权,各保证人均有履行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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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成立的特点
    大多数国家的共同保证在成立上有以下特点:1.数人须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作保;但无须就该债务的全部而为保证。2.数人无须依同一法律行为而为保证,只要数人就同一债务之同一部分为保证即可。3.共同保证人之一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他保证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此特点在依个别法律行为成立之共同保证时尤为明显,即使某个或某几个个别保证合同是在其保证人误信该无效保证合同有效而订立的,其效力也不受该无效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除非他们在合同中明示以已存在的每个保证人均负责任为条件。在数人以同一法律行为成立之共同保证,若其中一人之保证无效,除可认为此数保证人共同以每个人负责为条件而保证外,其他保证仍然有效。这与某些国家认为保证人为多人的保证债务是数个债务之重叠的理论相符。即使认共同保证人有分担权的,由于分担权是建立在各保证人彼此均应对同一债务负责的基础上,因而在行使分担权前,也可认为共同保证人负连带责任。按照法理,法律行为一部无效,若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为有效。而数保证人共同作保,可作“共同以每个负责为条件而为保证”之解释的,实属罕见;[8]同时,债权人之所以要求有数人作保,是为了增加对其债权的担保力,若认为一保证无效,其余保证亦无效,显然与债权人利益抵触,有悖债权人设立共同保证之宗旨。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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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的消灭
    共同保证
    在此仅涉及共同保证消灭的特别原因。其主要有两条:1.当债权人解除共同保证人中一人的保证责任时,其效力及于余下的保证人。详言之,在规定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债务的德国、奥国等国家,当债权人免除共同保证人中一人的保证责任时,余下的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不消灭,但限于原保证债务扣除受免除保证人应负担部分之余额。[19]在规定共同保证人有分担权享有分别利益的法国、英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当债权人免除一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时,余下的保证人在他们的分担权受损的范围或程度上,免除责任。[20]但是这仅发生在共同保证人的分担权未行使前,若债权人于分割了共同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后再免除一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则其余的保证人仍于其分摊的保证债务内负责,不受债权人此举的影响。因为债权人的此举并不影响他们的利益。对于这一效力,有一点值得注意:当债权人免除一共同保证人的义务,又保留对其他共同保证人的权利使他们的义务不受该免除影响时,此保留有效,余下的保证人的义务不免除或减少。但该免除仅在债权人与受免除之保证人之间发生效力,余下的保证人就其已负担的超过其应负担的部分,仍有权向受免责的保证人追偿。2.当数保证人以每一人共同负责为条件而订立保证合同的,日后若债权人免除一共同保证人之责任时,则导致保证合同解除,保证债务全部归于消灭。这是附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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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的法定类型
    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上均对共同保证问题作有规定,但对于共同保证的类型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分担等问题,态度有所不同。在早期罗马法中的允诺保证(sponsio)与诚意允诺保证(fidepromissio)中,原则上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别利益(beneficimdivisionis),即承认共同保证人有所谓的分割抗辩权,被保证之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由生存的保证人按比例分担责任,各保证人仅须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其相互之间并不负连带责任,即使有人无力清偿,其应负担部分亦不得分摊给其他保证人。其后于法学进步时期产生的诚意负责保证(fidejssio)中,对此作了修正,数保证人担保同一债务的,除有特约者外,在被诉时,如其中有无力清偿的,其份额应由其他保证人分担。[2]近现代立法上对共同保证人有无分割利益,态度不一,概可分为两类:其一,承认共同保证人的分割利益之立法。法国民法典中,虽原则上规定数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各自负保证全部债务的义务(第2025条),但各保证人除非放弃分担保证的利益,得要求债权人预先分割其诉权并缩减各保证人负担保证的部分;保证人还有权请求宣判分割,因保证人中一人的请求而为分割宣判时,如保证人中有无清偿资力者,此保证人应就无资力者所负担的部分,按比率负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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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每个保证人仅对自己的份额负责。连带保证人就整个保证债务对债权人负责,债权人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该保证人都有清偿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保证合同中各保证人是否约定保证份额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共同保证人以其与债务人或共同保证人间内部约定的保证份额,请求按照各自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应获得支持。(2)共同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保证的外部关系,是相对于债务人而言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连带关系;共同保证人的俩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内部关系,是各保证人在称贷保证责任上的连带关系,即每个保证人都有清偿全部保证债务的义务。在外部关系中,还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分,也就是共同保证人对主债务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3)共同保证人的追偿权。共同保证是保证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是否能实际享有追偿权,与单个保证人相同,法官应着重查明以下三方面情况:保证人是否以财产的给付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履行或赔偿损失的保证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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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的含义
    共同保证
    何为共同保证?某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于法律中明文予以界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48条规定:共同保证是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为保证,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各保证人)应连带负保证责任。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法律中对共同保证作定义性的表述,但从其有关法律规定或判例及学者著述中可看出,他们对共同保证的认识与上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界定是一样的(对共同保证的效力有不同规定)。[2]由此,我们可以将我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界定作为对共同保证的一种代表性认识。除此,我们对共同保证的定义有两种表述:“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对于同一债权所为的保证”,[3]或者“共同保证是由数人就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共同所作担保的保证,即保证人为二人以上”。[4]将这三种界定对照,可看出存在两点不同:前一种界定比后两种界定多了一层内容——揭示了共同保证人间的内部关系;第三种界定比前两种界定多了一限定词——共同。此“共同”为何意?是数个保证人同时基于同一法律行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还是不论数个保证人是否同时基于同一法律行为为同一债务作担保,只要有数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即为“共同作保”?如果作前种解释,则第三种界定与前两种是不同的;如果作后一种理解,则该种界定与前两种是一致的。不论作何解释,它不会影响共同保证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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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的成立条件
    其一,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至于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是自然人、法人抑或其他组织,在所不问;数个保证人是与债权人共同订立保证合同还是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各保证人之间有无共同提供保证的意思联系,甚至是否知晓另有其他保证人,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但如果两个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一为有效、一为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保证;两个保证人发生合并,或者债权人于不损害其他保证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按份保证人的权利的,原来的共同保证也相应地转化为单独保证。其二,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所担保的债务须为同一债务。至于其为同一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是相同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均不影响共同保证的成立。一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务分别提供保证以及对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保证,或者多个保证人分别对一个或数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提供保证的,均不符合共同保证的特征。正是由于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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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保证的分类
    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可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1、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2、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连带保证的各保证人虽向债权人负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保证人内部之间仍依一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各保证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依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而定;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各保证人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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