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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

留置物

  •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1、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物所有人不得侵夺留置物,也不得在债权人实现留置权时进行非法干涉和设置障碍。2、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期间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偿付义务。3、当留置物有隐蔽瑕疵未告知留置权人,致使留置权人受到损害的,留置物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出租。《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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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物灭失留置权必然消灭吗
    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时,留置权的行使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要求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过多的留置财产。否则,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额的部分时,债权人应当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债务人。《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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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能取回留置物情况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取回留置物:1、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2、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有权取回留置物。另外提供的担保可以由第三人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接受。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什么情况下留置权消灭?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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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出执行担保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的疑问
    1、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2、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留置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吗1、留置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物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
    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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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人是否拥有留置物品的权力
    行纪人有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权保留委托物。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订立行纪合同时约定不得留置委托物的,行纪人不得留置委托物。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什么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3、报告义务;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6、交付义务;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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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将留置物变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吗?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过了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则债权人能将留置物变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抵押权如何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二、留置担保是什么意思留置担保的意思就是债权人因为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依照法律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上所约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这部分财产,将留置的财产以义拍或者折价、变卖这部分的留置财产所获得的价款中首先得到偿还。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三、民法典对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有什么规定留置权人与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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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哪些
    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履行了其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以及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关于留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担保中,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对该动产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1、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二、借钱不还可以行使留置权吗?借钱不还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债务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借款合同中,是不会存在这种情况的,债权人无法对债务人行使留置权,而且很多人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担保,也有质押或者抵押的,有了这些,也就不用行使留置权了。三、善意取得
    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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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债务人能取回留置物
    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一是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另行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作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担保,只要被债权人所接受就可以。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也有义务返还留置物。一、民法典怎么区分留置权和质权?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
    2023-06-23
    149人看过
  •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能否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变卖留置物实现债权。但是债权人不能在留置财产后立即将留置物变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应当由债权债务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一、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是多少(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五)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二、留置权必须具备的要求是什么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必须依法明确规定;2、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3、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有关,否则债权人不具有留置权;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5、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反社会公德;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三、担保债务如何履行?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
    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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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什么呢
    留置物是留置权的标的物;是指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律规定扣留的并为自己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取回留置物:一是主合同有约定。二是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一、留置权该如何实现1、以留置物折价。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2、依法拍卖留置物。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3、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二、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呢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三、留置担保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1、主债权。是指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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