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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物

留置物

  • 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物
    留置物的范围是指留置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留置物的代位物和添附物。具体如下: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债权人并不知情的债务人无权处分的动产。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也就是说,从物必须也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时,才能成为留置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否则,不管从物仍为债务人占有,还是已转让他人,留置权的效力均不及于此。但是双方约定从物不属于担保物的范围,或者主物和从物可以分离,而主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全部债权的,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及于从物。3、留置物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除非当事人对孳息问题另有约定,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权的孳息,债权人可以收取孳息,并就孳息优先受偿。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债权人可以以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优先受偿。5、留置物如果与其他动产添附,且添附物的所有权由留置物的所有人取得的,留置权的效力应及于添附物;如因添附的结果使得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与添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添
    2023-06-08
    127人看过
  • 留置物的保管责任由谁承担?
    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该义务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种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产生之前,债权人对该的保管义务的延续。因为债权人在依合同占有该物时,就负有保管义务,当债权人享有留置权时,这种基于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就转化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保管义务。在实践中,保管义务实际延续至留置物交还之时,因为从留置权消灭到留置物交还还有一定的期间,在这个短暂的期间,留置权人仍负有对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2023-06-05
    205人看过
  • 留置物超过租金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吗
    出租人因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吗?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这是出租人的一种法定解除权。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收取租金获取利润,如果承租人有无力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就会使出租人因无法收取租金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又因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实现的作用,因此出租人由于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有权收回租赁物。但是,在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情况下,如果租赁物收回时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就会对承租人有失公平,这时,应当允许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部分返还超过的价值。
    2023-06-05
    394人看过
  •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台湾民法第395条亦有此种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应当确认留置权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至于用孳息抵偿债权的次序,《日本民法典》第297条第二项规定:孳息应先抵充债权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此种规定值得借鉴。虽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以优先抵清其债权,但这种权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实际上留置权人乃为债务人利益行使权利。因而,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
    2023-06-05
    151人看过
  • 留置物设定质权的情形如何
    留置财产设定质押的情形如何?留置权人未经留置权人同意,对留置物设定质押的,该设定无效。但是,在设定动产质押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押,经权利人同意的质押当然有效。留置权与质权发生竞合时,质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经被质权人实际占有,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对质权设定留置权,即质权人将质权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留置权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实际上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是间接占有人。质权人在运输质物时因迟延运输被承运人扣留的,根据占有优先原则,占有人享有优先权。留置权的法律限制。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不能保留或者某些财产不能保留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设立留置权。第二,如果双方同意不拘留,则应按照协议执行。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不留置的动产,留置权不能成立。如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定作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包人不得扣留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应当根据债权的效力提起诉讼追偿价款和违约金。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留置权,主要是因为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
    2023-05-08
    330人看过
  • 留置权人可以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吗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律师补充: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3-05-06
    172人看过
  • 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归谁
    1、留置财产的孳息由留置权人收取,法律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该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权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若留置权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应对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律师补充:质押和留置的不同点:1、质押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2、质押在设定时转移占有,而留置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的标的仅为动产。4、质押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则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023-05-06
    221人看过
  • 留置权人可把留置物卖出吗
    1、如果债务人未按时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有权出卖留置物。2、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律师补充:1、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023-05-06
    162人看过
  • 质物和留置物的区别
    一、质物和留置物的区别(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二、建设工程能否适用留置权建设工程留置权可以适用。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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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人可以自己买下留置物吗
    一、留置权人可以自己买下留置物吗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不得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因具备一定条件而成立,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虽成立也不得行使:(一)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同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或者违背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者交付财产时的指示,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时,不得行使留置权;(二)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或者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三)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的,或者对履行义务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当事人因此均未履行义务,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三、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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