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08:00:55 449 人看过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如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管理制度全文是怎样的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部。

2、行政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进行建议,行政部和总经理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再以加班计算。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基地苗木养护,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1)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值班补助和餐补,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2)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内勤人员(含销售部、行政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5)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如员工自愿提出加班,应经上级主管部门经理同意后才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

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生产部、研发部、基地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或倒休。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1)核对发现没有加班记录或与加班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记录上下班时间。行政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1)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策划、工程部门员工;司机、食堂、保洁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2)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3)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4)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1)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2)员工加班工作日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3)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2)员工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5天)。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安排。

2、加班补贴

(1)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或经批准审批同意,按加班记录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

(2)为保障员工合法休息权利,公司不提倡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加班的,可优先按倒休计算。

(3)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调休时限为当年休完,连续调休天数不得高于5天(含5天);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2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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