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04:40 150 人看过

一,。船舶优先权诉讼的必要条件是相关船舶被扣押,至少在诉讼结束之前

可以忽略起诉前还是起诉时扣押。虽然普通海事诉讼也可以申请扣押船舶,但普通海事诉讼并不以扣押船舶为必要条件。如果船舶在诉讼结束前未被扣押,即使船舶优先权提起诉讼,也只能属于普通海事诉讼,船东不能作为被告作为债务担保人。船舶优先权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被扣押船舶行使优先权,即在船舶价格分配中享有优先权。普通海事诉讼没有这样的目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对船舶没有立即效力,尽管债权人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海事赔偿责任人的财产,它不能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船东作为当事方的船舶以外的财产,也不能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船东担保的财产——被扣押船舶的价格。这是因为价格的分配受法律规定的船舶价格分配程序的限制,只有在相关诉讼程序完成后才能依法参与分配。法院审理船舶优先权案件,应当根据船舶优先权诉讼的这些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审理和判决。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船舶优先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债权是否成立

原告的主张或主张是否成立,是法院在所有案件中都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船舶留置权诉讼也不例外。这里的债权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债权的债权主体是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还是船舶经营人,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说明,并在判决正文中予以反映。债权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是船舶所有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分析其是否属于船舶优先权,应从三个方面入手:(1)被扣押船舶是否为产生债权的船舶;如果它不是一艘缔约船舶,它自然不属于船舶优先权(2)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被告(主要债务人),即船东、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如果船员向中介公司索赔,该中介公司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其索赔权当然不具有船舶优先权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如果原告起诉光船承租人或光船承租人支付燃油费,该债权当然不是优先债权。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原告有不止一项索赔,有些可能属于船舶优先权,而另一些则不属于船舶优先权。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还应分析原告要求的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债务履行期限

被告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原告申请执行的依据。船舶优先权的债务履行期限有两种,一种是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另一种是船舶所有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主债务人不是船舶所有人,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清偿。逾期不支付的,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不能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为债务已由船舶担保。毕竟,债务是主要债务人的债务。如果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将无法强制执行主要债务人的财产,这实际上相当于免除主要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法院规定了主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这实际上等于给予债权人某种选择权。它可以要求责任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在判决书正文中规定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非常必要的,法院没有必要规定船东履行债务的期限。这是因为船舶优先权的转让是通过债权分配实现的,其他债权通过确认诉讼后才能进行债权分配。权利确认诉讼的完成时间往往难以确定。此外,如果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船舶优先权持有人有可能在期满后申请执行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财产。事实上,优先权无权对有关船舶以外的船东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船舶所有人担保责任的范围

在船舶优先权判决中,除对主要债务人的责任作出判决外,还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作出判决。出租人应当承担一种物的担保责任。超过船舶价值的部分,出租人不再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船东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不能判断船东和责任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债权是由船舶担保的。余额债务承诺

主要债务人应继续对船舶优先权债权和其他船舶价格不足以清偿的非优先权债权承担支付责任,这取决于优先权债权的性质和实质性担保的性质。对于这一点,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不应忽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0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船舶优先权,知多少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
    2023-06-06
    450人看过
  •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吗
    法律综合知识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2024-05-04
    160人看过
  • 船舶有什么优先权
    法律综合知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等。《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2024-04-19
    107人看过
  • 要求本国优先权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一、要求本国优先权有哪些问题要注意要求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专利局提出后一申请并要求享有优先权。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1.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在先申请应当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应当是分案申请;(2)在先申请的主题没有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3)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予专利权,即尚未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4)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审查上述第(3)项时,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也就是说,在该申请日,专利局尚未对该在先申请的主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审查上述第(4)项时,遇有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
    2023-04-27
    163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根据《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以船舶为标的债权受偿的顺序是: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当然,造船厂和修船厂也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留置其占有的船舶,以确保其留置权的行使。前面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所修的船舶时消灭。船舶留置权的要件:一是留置权人占有船舶,二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023-06-08
    134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
    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它们也具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
    2023-06-06
    112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
    海事法领域,基于船舶人格化理论要求,满足债权人权利的一般责任财产往往限于船舶等海产,且各债权的受偿一般还要受责任限制制度的约束。因此,若某船之上并存数个类型不同之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其间关系,于当事人利益关系甚巨。虽海商法颁行时曾试图以明文一概解决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理论层面的困惑及实务领域的混乱仍较为普遍,值得吾人研究。一、《海商法》第25条之合理性质疑传统民法中,数种性质不同的担保物权并存一物上时,一般依成立先后定其顺位。但一海产上存在数种海事担保物权时,尤其在标的船舶上既有优先权,又有抵押权时,各自债权如何受偿,是否仍依成立先后以决,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仿效日本等国立法,我国海商法第25条一般性地赋予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就本条十几年来的实施状况看,立法的超前性技术特征曾有效的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拓展。然而,时过境迁
    2023-06-05
    34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国家是哪国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理赔人按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理赔,对产生该海事理赔的船舶有优先理赔的权利。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人常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船舶优先权适用于哪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决定。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1、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2、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
    2023-08-07
    355人看过
  • 何谓船舶优先权催告?
    船舶优先权催告,就是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六个月)主张船舶优先权。如果在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会根据申请做出判决,宣告该船舶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非诉讼特别程序。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催促被转让船舶的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上是否附有优先权。这样可以尽早使船舶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有利于维护船舶交易安全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使得船舶优先权人能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船舶转让离开原船籍港后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遭受无谓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在公告期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则申请人可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催告程序的作用是清理买卖船舶的优先权,使之成为一艘干净的无瑕疵船舶。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有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
    2023-06-06
    72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怎样实现
    依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必须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消灭。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0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为此,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也应发布公告,催促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以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8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并通过拍卖船舶后的债权分配程序予以实现。而秘密附有的其他船舶优先权,则需要通过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及债权分配,是实现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必经程序。这些必经程序,决定了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船舶并以船舶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船舶担保物权人。进行船舶优先权催
    2023-08-16
    478人看过
  • 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法律综合知识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物权。我国将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安排在“船舶”一章,使之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等物权并列,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想法。其次,从我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而把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权,就没有船舶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债权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权;特定的海事债权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船舶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权得以实现
    2023-05-15
    200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与法院强制出售的问题
    1.国家机关罚没物品的目的,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制裁,而不是消灭被罚没物品上的相关债权,因此拍卖罚没物品的款项应当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没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将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它是行政法和刑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它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而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通知》的规定,公物和罚没的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罚没物品拍卖后所得价款,必须上缴国库。法律规定没收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管理社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惩戒,使其不再为害。冈此没收财物的目的并不是通过剥夺违法者的财产而使国家财产增多,其主要是实现社会管理的职能,这种职能的实现并不排斥合法权利人对该物所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权利并不因为罚没而消灭,债权人有权从国家拍卖该物的价款中
    2023-06-06
    273人看过
  • 怎样申请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优先权。一、载运货物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些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船舶碰撞纠纷怎么解决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
    2023-04-12
    379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渊源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地中海地区商法。在古时的海上商业活动中,从事航海的商人取得资金的方法有共有和冒险贷款两种。前者是共负盈亏,后者是银行家给航海商人资金,在船舶安全返航时,航海商人除要偿还本金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但如果船货灭失,则商人无须返还本金。同时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航海是有极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规定了贷款人和其他的债权人可以把船舶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直到19世纪,船舶优先权才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定义、阐述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却是在英国,由英国的法官来完成的。其原因可能是英国是当时的海上霸主,海上运输、贸易极为发达,对之有较强的需要。②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国际上先后出现了三个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公约:《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023-06-06
    85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船舶优先权涉及哪些方面?
      河南在线咨询 2025-01-19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以下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
    • 对船舶哪些情况是优先权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8-05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 2022年哪些权利属于船舶优先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04
      依据《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解释,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属于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3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下: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的特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5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