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优先权是否延伸至保险赔偿
我国法律对船舶优先权是否延伸至保险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人们普遍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绝对优先权,并延伸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4条保险赔偿,即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第二十五条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留置权支付,船舶抵押权在船舶留置权后支付。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造船人或者修理人保留船舶所有权的权利,以确保船舶建造费用或修船费用的偿还。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或修理人不再占有已建造或修理的船舶时消灭。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海事请求权的有效存在。如果海事请求尚未发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获得该海事请求,因此付款无所谓。或者虽已发生海事请求,但因清算、抵销、混淆、放弃等原因被消灭的,该海事请求不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从属担保物权,其目的是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船舶优先权尚未产生或已经产生但已经消灭,当然不符合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海事请求已经到了和解期。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海事请求,但海事请求未达到清偿期限的,责任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不存在海事请求未清偿、海事优先权已经存在但尚未行使的事实,债权人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的责任人不履行义务。对于已经达到和解期的特定海事请求,如果责任人履行了该海事请求,该海事请求和海事优先权将同时消灭,海事优先权人不再行使海事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达到和解期限,责任人不履行时,才能达到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对于后者,债权人仍可以根据船舶优先权的不可分割性行使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产生并有效存在。如果船舶优先权尚未设定,则不存在所谓行使的问题。虽然船舶优先权已经设立,但在行使之前必须有效存在。因此,如果船舶优先权因相关消灭原因不再存在,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效力将丧失,海事请求人将成为一般债权人,不再行使船舶优先权。该船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可被法院扣押。这是为了最终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被法院扣押,法院的司法权受国家主权管辖,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同时,该船还必须能够被法院逮捕。如果法院因某种原因无法扣押该船舶(例如,无法找到该船舶,且不知道该船舶的注册港),则仍然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此,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是船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可以被法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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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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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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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否是债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22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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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9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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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5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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