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4:06 105 人看过

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

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及补贴标准

(一)城镇人员的培训

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城镇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以外的其它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期限、组织实施和补贴标准仍执行《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

(二)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

1、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适用于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培训后定向就业的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按照劳动保障部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的要求,统筹安排、联合运作。

2、对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实行审批制。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

3、经审批同意的培训,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的,可以享受全额的培训补贴;培训后就业率在90%以下的,按培训后的就业人数、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的申领办法是,由各州(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培训合格证件、相关就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表》(附表1)和《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附表2)报省劳动保障厅初审,由省财政厅复审同意后按培训补贴标准直接将补贴全额拨付给培训机构。

4、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按《培训管理暂行规定》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和补贴标准执行。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进城务工人员,其培训补贴按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农字(2004)1059号)执行,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创业培训

1、创业培训的教学标准。分三个阶段实施教学:第一阶段创业意识培训,第二阶段创业计划及相关知识培训,第三阶段提供专家咨询、创业计划论证、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第一、第二阶段为理论授课,课时掌握在80-120课时,第三阶段为开业服务,课时不超过400课时。

2、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按4元补贴。可分段给予补贴,第一、二阶段培训结束后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先补贴70%,学员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再补贴其余的30%.

三、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

(一)对一般培训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待培训结束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持本人《培训合格证》、《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应届大中专毕业证书、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个人银行账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对培训对象是城镇低保户或零就业家庭的,凭身份证及低保、零就业家庭的有效证明实行免费培训。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培训补贴。申领培训补贴时凭学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以及相关就业证明,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初核、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

(三)创业培训补贴也按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执行。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的补贴办法。对一般鉴定对象实行先收费后补贴的办法,先由个人垫付鉴定费用,鉴定取得资格证书后按程序申领技能鉴定补贴;对鉴定对象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享受城镇低保人员,凭《身份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实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技能鉴定机构先行垫付鉴定费用,鉴定工作完成后由鉴定机构按程序申领鉴定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程序。个人垫付鉴定费用的,由个人申领,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3)持《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登记失业证、大中专毕业证书、复转军人证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收费票据及个人银行账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复审同意后直接拨付个人账户。技能鉴定机构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的,由技能鉴定机构申领,应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表》(见附件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领花名册》(见附件4),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身份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由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按规定直接拨付鉴定机构账户。鉴定机构在其享受鉴定补贴后,须在申领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大中专毕业证书、复转军人证件、求职登记证明)上注明享受鉴定补贴情况。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字(1997)053号)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四)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青海省农牧民职业技能鉴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政农字(2005)1323号)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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