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属于何种期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3 09:22:24 435 人看过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下具体论述之。

(一)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

(一)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二)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三)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有别,诉讼时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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