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质押权连带保证人免责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9:25:27 296 人看过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限度内免除责任,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明确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37条规定:“保证被解除,当[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抵押权和优先权代位之时,因债权人的行为,这些权利不再能够为了保证人的利益而发挥作用。”《德国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债权人抛弃与债权有关的优先权、对债权存在的抵押权或船舶抵押权、对债权存在的质权或对共同保证人的权利的,保证人在因抛弃的权利根据第774条[注12]获得偿还的限度内,免除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1955条规定:“当因债权人的行为使保证人的代位在各种权利、质权、抵押权及债权人的优先权中没有效力时,保证消灭。”《日本民法》第504条规定:“依第500条的规定,有应为代位的人场合,在债权人因故意或者疏忽而将其担保丧失或减少时,应为代位的人,在因其丧失或减少致不能受偿还的限度内,免其责任。”我国《民法典》第435条也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以上各国法律都规定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物的担保消灭或者减损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权。所谓清偿代位,是指“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之一人,因为清偿,于其求偿权之范围,债权人之债权当然移转于清偿人”。这是为了保证第三人或者共同债务人的求偿权而由法律直接作出的规定。日本民法第500条规定:“对于实行清偿有正当利益的人,因清偿而当然代位债权人。”法国民法典第2029条明确规定:“已经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德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对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权利人请求偿还为限,抵押权移转于对人的债务人。”香港《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15条也有明文。在保证人代位的情况下,不但债权本身转移,从属于债权的一切权利,如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均移转于保证人。

因此,若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或者减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主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保证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权以资救济,难免受损害。因此,债权人如放弃抵押权,保证人应当相应地免除责任。

根据法国判例法,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保证人在承担义务时已经知悉的,保证人才可以之作为抗辩理由,因此保证人不得援用在保证成立之后设定的权利和担保。德国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即使债权人抛弃的权利是在保证承担后才发生的,保证人仍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英国判例法认为,保证人可以请求债权人交付因判决或担保而占有的一切有形财产和权利财产;无论财产担保是在保证合同订立之前还是之后设立的,债权人是在保证合同订立之前还是之后占有该项财产的,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是否知悉债权人另设有财产担保。我国则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赞成德国法和英国法的规定,不论抵押是在保证之前还是之后成立,债权人放弃抵押的,保证人都可以之抗辩。其原因是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人有代位利益,而抵押人则没有,若债权人放弃抵押,有可能影响保证人的利益。

债权无效抗辩权。《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1日 0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连带保证相关文章
  •  债权人部分放弃连带债务是否合规?
    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房合同,但需在合同未到期时进行。如出租人拒绝协商,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若依法解除合同,承租人需通知出租人,租赁合同即行解除。若出租人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以下是对租房合同提前搬走的相关规定的改写:如果租房合同还没有到期,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如果出租人拒绝协商,承租人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依法解除合同,则需要通知出租人,自通知到达之时,租赁合同即行解除。出租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效力。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是否合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权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权利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的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首先,债权人必
    2023-10-23
    415人看过
  • 债权人放弃部分连带债务人可以怎么办
    一、债权人能否放弃对连带责任保证人中的一人的诉权,即能否仅仅起诉其他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保证人之间并非必要、不可分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保证人进行诉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其他保证人能否相应减免保证责任?(1)关于减免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
    2023-02-23
    307人看过
  • 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连带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二、什么是
    2023-04-18
    443人看过
  •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
    债权人也有起诉的权力,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归还债务的责任,但要注意保证期限,应该是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另外主动债权的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催收要求履行(如发函,亲自上门追讨,委托他人追讨,申请仲裁或诉讼),二是保证人主动承诺同意履行,也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一、民间借贷担保人不还钱怎么办别人借钱不还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一般认为主要的解决方法有:1、对方有归还诚意,但暂时无还款或一次性全额还款能力的,可考虑给予适当合理的宽限时间或分期还款。2、对方有归还诚意,但限于客观原因无法还款,基于诉讼时效的考虑应当尽快安排起诉事宜。3、对方无归还诚意,但有偿还能力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压力,迫使还款。如非诉手段无法实现催款效果,则建议立即采取诉讼方式且考虑采取诉讼保全。4、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归还诚意,也无法判断是否有偿还能力,建议采用适当的方式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做出反应
    2023-04-10
    320人看过
  • 放弃抵押权是放弃债权吗
    1、放弃抵押权并不是等于放弃债权,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是放弃实现抵押权的权利,但仍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一、物品抵押了还能再
    2023-03-03
    217人看过
  • 连带责任债权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1、保证人如果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连带保证责任怎么认定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一般如下: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通常会被认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时,债权人不仅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还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民法典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
    2023-03-08
    293人看过
  •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吗
    连带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是(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二、连带责任是指什么意思?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
    2023-03-31
    156人看过
  • 按期放弃债权免除责任吗
    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1、免除必须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者是书面;2、债权人放弃债权是不可撤回的,即表示送达给债务人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免除必须是指向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表示免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债的关系不消灭;4、债权人必须有处分该项债权的权力,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债权人被宣布破产时,债权人不能任意处分其债权债务,故也不能做免除的意思表示。以上四个条件必须要同时具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有瑕疵或者不成立都属于无效的债务免
    2023-07-31
    57人看过
  • 债权人超半年主张权利连带保证人不担责
    2014年11月19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钱某起诉债务人于某和连带责任保证人龚某,因超出保证期间,法院最终判决仅由于某向钱某还款,龚某不承担责任。2012年6月19日,被告于某借原告钱某现金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钱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于某2012年6月19日担保人龚某还款时间2012年8月19日。后于某到期一直拖欠不还,因此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于某向原告钱某出具的借条中,仅写明担保人龚某,未注明保证方式,应认定龚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期间应从2012年8月19日
    2023-06-08
    53人看过
  • 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它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有特定要求。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仅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已到期,而且要求担保债权也已到期,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担保债权就是主债权,但是担保债权期限如有特别约定,则要具备担保债权期限届满为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而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担保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为条件,其利益损害主要表现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不能实现。与此相适应,这里的行为人不是债务人,而是担保人。此外,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还要以债务人没有或者无力履行债务为条件。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和担保权均告消灭,随之担保
    2023-02-21
    225人看过
  • 质权人可以放弃权利吗
    可以的,根据质押的性质,我们可以知道,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所以当事人可以放弃权利。为什么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却是法定担保物权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2023-04-27
    304人看过
  • 放弃权利是否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有效
    原告系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其曾起诉肇事机动车一方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开庭时机动车一方未出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单独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前期损失若干,且原告以后不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现原告再次起诉上述两被告,要求赔偿因后续治疗产生的损失。[评析]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自愿放弃了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的权利,但并未放弃要求肇事机动车一方继续赔偿的权利,因此应判决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因后续治疗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机动车一方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保险范围内,原告放弃要求保险公司继续赔偿的权利的法律效力及于机动车一方,本案应当判决驳回保险范围内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则由机动车一方继续赔偿。笔者同意该种意见。本案的法律适用体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理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
    2023-06-07
    378人看过
  • 债权人放弃物质的担保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担保人怎样才能不被追债担保人不被追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3、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5、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6、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存在过错
    2023-03-31
    330人看过
  • 债务连带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有哪些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区别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方式的认定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2023-07-25
    321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连带保证期限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更多>

    #连带保证
    相关咨询
    • 为什么债权人不能放弃连带保证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31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向债务人讨债,但不能向连带保证人讨债。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可以书面做。 所谓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债权人可否能够选择放弃连带责任保证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
      要注意保证时限,应该是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另外主动债权的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主动催收要求履行(如发函,亲自上门追讨,委托他人追讨,申请仲裁或诉讼),二是保证人主动答允认可履行,也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相关法条,《保证法》 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
    • 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6
      债权人放弃绩权即对所有关于实现债权的权利的放弃,包括对担保人请求权的放弃。如果存在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请求权,那么必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伙恶意坑害担保人的恶果。
    • 债权人可否放弃连带保证,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10
      债权人可以放弃连带保证,这是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保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法律允许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吗?怎么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27
      法律允许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是放弃其权利,这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的,则债权人不可以再请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