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领工资时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21:50 353 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领取工资时摔倒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事故受伤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必须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同时必须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残疾或死亡。意外伤害是指人身伤害,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和其他类似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的人员,“工作时间前后”是指开始工作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例如,工作时间从9:00到12:00,然后从14:00到18:00完成一天的工作。但员工提前8:30到岗或下班后18:30完成收尾工作。所有这些都可以确定为“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但有一点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准备或完成工作,如准备启动机器,或在停机后清理与工作有关的机具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履行职责。这里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单位或外界“暴力、事故等”造成的。例如,员工在履行职责时,有人故意报复,直接攻击员工,造成伤害、伤残或死亡

(4)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外出工作期间,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外出务工期间”包括因公出差和临时因公出差。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必须履行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在事故发生时受伤或失踪

(6)在非其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或在城市轨道交通中受伤,上下班途中发生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必要的道路和时间上,从居住地到工作区域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探亲访友中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对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应当增加违法驾驶问题。这种问题主要是由驾驶两轮摩托车引起的。违法驾驶(无证驾驶)达到交通事故等级的,不予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规定,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调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事故,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伤害: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死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猝死”是指:1。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会导致死亡。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与工作无关的突发性疾病,在工作中没有立即死亡,但在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工作致残,取得伤残士兵证的,视为工伤,而旧伤到用人单位后又复发。为保护复员士兵,士兵在战斗和执行任务中受伤致残。根据《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评定为伤残并取得伤残军人证的伤残退伍军人,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的,视为工伤。这主要是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付出了代价,为了切实保护革命军人的利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案件的细节,43岁的岳先生是贵州人。他在禅城区南庄镇一家抛光砖有限公司做泥瓦匠。去年5月9日,公司在车间的黑板布告栏上发布消息,通知全体员工次日14:30领取工资,在发薪当天,岳先生在轮班期间休息,但在规定的时间,他还是回到公司领取工资。当日15时许,岳先生在公司财务处签工资时,因突发疾病晕倒,头部受伤。后来,他被公司员工送到南庄医院接受治疗,然后转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他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事发近两个月后,岳先生向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确认,轮班休息期间按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资协议,应视为单位临时派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公司不服,向禅城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禅城区政府维持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当事人仍不服,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岳先生虽然在签工资过程中受伤,但因自身疾病突然晕倒所致,与他签订工资没有因果关系,不是因工事故造成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次,尽管岳先生声称他的病是工作引起的,但他没有提供证据。据此,一审法院裁定撤销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岳先生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岳先生在领取工资过程中晕倒,致头部受伤,其领取工资的行为属于其工作职责的合理范围。其晕倒原因是否为疾病所致,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岳先生的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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