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上述十类不动产都属于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即使在抵押双方签了抵押合同,也办不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是无效的。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一十一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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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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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设立的要件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4设立要件: 1、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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