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企业自主决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制度
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自主确定职工工资待遇
按规定报批厂长(经理)的工资
国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
(一)企业自主决定使用提取的工资总额
企业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净产值)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使用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不同类型的企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
1.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提取工资总额,并且自主安排使用。
2.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两不超过”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可自主确定并安排使用。
3.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奖金随企业留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4.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在计划数额内自主使用。
(二)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及职工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提倡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的各种工资制度。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内,有权制定和调整本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
(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在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奖金、内部岗位津贴、工龄工资等。
(四)企业自主确定职工的工资待遇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允许拉开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鼓励职工到责任重、技能要求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工作。企业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
(五)按规定报批厂长(经理)的工资
企业厂长(经理)晋升工资应按工资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或聘任机构审批。
(六)国家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
加强和改进工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劳动部门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要求,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采取以下办法:
1.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以下简称弹性计划)。从今年起,国家对我省实行弹性计划,省对各地、市和有条件的行政部门实行弹性计划。省对各地、市和有关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量进行动态调控,并通过工资总量间接调控职工人数。
2.加强对企业工资基金的管理,所有企业都要继续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实行“工效挂钩”以及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根据自行编制的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于年初报劳动部门一次性备案签章;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工资总额计划控制办法的企业,分别按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和计划数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于年初报劳动部门一次性审核签章。对未向劳动部门备案、审核签章或超额支取工资的企业,银行一律拒付。
3.加强监督检查。省对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的弹性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考核。对于实行不同类型工资总额调控办法的企业,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分别进行清算、复查和监督。对超过规定提取发放的工资数额部分,要依照规定予以扣回。
[详见安徽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3年7月15日劳法字[1993]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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