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产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20:13:58 248 人看过

林某是苍山县某单位已婚女职工,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产假。2009年2月,林某又怀孕,但其夫妻双方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7月,林某在家摔伤导致流产,之后,林某持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到单位要求休产假,并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单位以林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未批准其休假申请,故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准许其休产假,并支付其产假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法》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女职工的生育保护有一个前提:即该女职工的生育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查实,林某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确实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仲裁委遂裁决驳回了林某的申诉请求。

一、产假的享受人群有哪些?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产假的享受人群有哪些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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