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21:51:13 164 人看过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照《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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