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中的超级优先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4:34:03 79 人看过

A企业分别向B银行、C公司、D公司借款,还款期限均截至2021年10月1日,A公司将其生产设备a分别为各债权人设定担保,借款及担保经过如下:2021年1月1日,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为担保该笔债务,双方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将A企业现有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给B银行。2021年5月1日,A企业采取赊账的形式,向C公司购买生产设备a,并将该生产设备抵押给C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生产设备a交付后第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8月1日,A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生产设备a质押给D公司,并于借款当日将该生产设备a交付给D公司。本案例中,即使B银行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在先设立,D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a,但C公司的价款抵押权仍优先于B银行、D公司的担保物权。借款到期后,A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对于生产设备a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C公司的债权;因B银行和D公司的担保物权均未登记,生产设备a剩余价款按照B银行和D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比例清偿。

通过组建公司、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处理

公报案例: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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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9日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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