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0:11:08 164 人看过

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为农业用地。由于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用途会随之改变,故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抵押。可以抵押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和荒地(简称四荒)的使用权。这里需注意的是,农村集体里面的自留山与责任山不属于四荒之列。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四荒的土地,故不得抵押。四荒的承包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就是说,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还应持有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地证等证书。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乡(镇)、村企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地上的厂房、其他建筑物一并抵押。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抵押权人仅取得农作物的抵押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是农村耕地的使用权年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使用权年限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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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4日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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