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如因非自身原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企业应按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办公,只要职工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3、如职工不能居家办公的,则可协商后安排年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休完假后,企业安排停工待岗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照合同标准支付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发放生活费。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一直维持居家办公状态?
员工到岗复工还是居家办公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畴。疫情封控措施解除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居家办公,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劳动者无单方决定权。而用人单位若考虑感染风险等因素,只要对劳动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则可以要求员工继续居家办公。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员工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的管理、考核模式也会产生相应变化。若员工居家工作时间段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听工作电话、拒不回复工作消息,过长时间不能回应工作要求,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旷工,严重者甚至面临辞退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也不能滥用管理权,例如某公司制定的每5分钟抓拍一次员工人脸,未抓拍到就算旷工的规定亦属过度监控,即使强行征得员工同意,也在合理性上存在欠缺,可能涉嫌侵权。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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