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2.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件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先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后再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
登记测绘报告
原件
有房屋编码的可不提交登记测绘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的补充规定:
1.1商品房买卖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拔地文、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2经济适用房买卖提交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拔地文、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及省或市或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3房改售房提交房改售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经房改部门审核签章的售房花名册(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办理转移登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拔地文、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批文及产权比例界定书。
1.4个人房屋买卖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
1.5单位房屋买卖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原件);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买卖、拍卖、拆兑、法判等上市行为方式取得权利时直接受理;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自建时,需查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范围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拔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受理。
1.6房屋互换的提交互换双方签订的互换协议(原件)。
1.7房屋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原件);
1.8因征收补偿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征收补偿协议(原件);安置房屋的差价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拆迁公告或拆迁许可证或经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拆兑协议或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安置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拔地文、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范围图,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及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个人申报的历史遗留征收补偿转移登记,还需查看合同主体与土地主体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不能受理。若一致,则按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
1.9因房屋拍卖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委托拍卖合同(原件);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买卖、拍卖、拆兑、法判等上市行为方式取得权利时直接受理;若单位上手权利来源为自建时,需查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范围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市政府同意划拔土地上房屋转让的文件(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自建房屋转让时,提交修建许可证、红线图或选址定点意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1993年1月31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受理。
1.10企业改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改制方案(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改制方案的批复(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财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批复(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11预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转移含预告登记的提交购房合同(原件);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未办理预告并抵押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售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2.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3.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以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4.1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还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2因所有权人被撤销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原件)。
4.3企业破产(解散)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企业清算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原件)。
5.1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原件)。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原件)。
6.1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7.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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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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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及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1一、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二、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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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当事人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之后,应当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即当事人抵押的不动产所要担保的债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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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30在下列情况下,房地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交换、赠与房地产;(二)以房地产价格出资(入股);(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转移房地产权利的;(4)房地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转移;(五)继承和遗赠导致权利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房地产份额的变化;(七)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房地产权利;(八)主债权转移导致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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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抵押物如何办理登记不动产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8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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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及注销登记申请文件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2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