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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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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人怎么才能保障自己的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如果老人的居住权受到侵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物权保护。居住权需要通过登记取得,因此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去相关机关处登记。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1、应对老龄化成国家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新《老年法》)的修改灵魂,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而增加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具有特殊的背景和深远的意义;2、重新定位家庭养老:新《老年法》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指对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给予扶助和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总和,包括支持家庭养老的免税政策、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等等;3、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新《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对于“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上曾有较大争议。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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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主张居住权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的主张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第二、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民法典中老年人能否主张居住权民法典规定,子女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如果老人没有房屋的,对子女的房屋享有法定的居住权,所以老人可以主张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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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能否剥夺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房屋归一方所有的,不能剥夺另一方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限期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可以继承吗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不可以继承。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具体如下:1、房子70年产权,届满自动续期2、婚前父母帮买房,属于个人财产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享有,对黑物业说拜拜!顺便说一点,业主有权换物业。4、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5、房子不解除抵押,可直接过户,在抵押中的房子可以带着抵押权卖,抵押权对房产的交易不影响,同时卖房子不需要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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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仅仅居住权可以遗赠吗
    不可以通过遗赠获得居住权。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遗赠,因为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就消灭了,法律又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的房子可以卖吗有居住权的房子不可以卖。因为有房屋的居住权不代表有房屋的所有权,比如老人有其子孙的房屋居住权但是并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有居住权是不代表可以卖房子。但是如果有房屋的居住权的同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卖房子的。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买卖居住权超出了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并不失去对房屋的所有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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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有继承问题吗
    依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居住权没有可以继承权。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为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而设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由于这种人身性的限制,所以居住权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且不能够自由转让、继承,一旦权利人死亡,居住权便消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问题与我国现今的公房制度从整体来说,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能达到居住房屋的普遍私有,国家需要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人们的住房补贴,从而使公房的租金达到人们能够接受的水准,这就使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带有很大的福利性特点;另一方面,从发展的观点看,在人们衣、食、住、行的花销中,住是最需要金钱投入的,当事人一旦失去房屋使用权,就意味着以后要拿出相当多的资金承租或购买房屋,这对于仅靠薪金生产的人来说比较困难。因而,有人认为,公房的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失去了使用权也就意味着丢掉了这部分财产权,所以,为了强化对于当事人此部分利益的保护,有人提出法律应该设立居住权制度予以规制。有关公房的使用权利是否属于居住权制度的规制范围呢居住权往往指对于他人住房的无偿使用,在我国的公房管理体制中,有关公房的使用者只需交纳与公房实际使用费不等的象征性的一点租金,而实际生活中不乏使用公房而不需交纳使用费的人存在。公房的使用者只要不离开本单位就可以对于该公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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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很重要。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需要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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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是可以入股的,方式很多,有的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有的入股举办企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程序(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农户应将签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分别报送土地发包方和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存档。4、土地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收到承包农户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二)农户委托村集体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2、乡(镇、街道)、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分别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并上报县、乡(镇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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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债吗
    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抵债并不合法,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城镇户口的居民。想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债,首先需要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而通过宅基地抵债,则相当于变相的宅基地转让,那么就需要明确宅基地转让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吗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1)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1)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偿取得。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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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之用益权
    1、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2、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畜、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3、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因为:3、1,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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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或共有人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还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公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房屋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且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所有人侵犯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宣告购房合同无效。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法律直接规定的,是法定先买权的一种。它不基于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产生,也不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而取消。承租人想要实现房屋优先购买权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基础。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产生该权利,比如出租人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未经出租人授权而出租房屋或转租的次承租人等都不能享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第二,必须在合同存续期间内提出。若租赁合同尚未成立,或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则承租人不能享有该项权利;第三,承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对于该合理期限的规定,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为15天内,若超过合理期限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四,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为前提。在不相同的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租赁房的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相同,并应适当考虑支付方式,如第三人承诺一次性付清,则优先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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