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师兄
法律知识
民法典
物权
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

  •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的好处
    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好处和坏处如下: 好处: 1. 维护权益:不动产登记能够确保不动产物权的发生效力,使得不动产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结束混乱状况。 2. 提高效率:统一登记能够减少办理环节,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3. 促进公平:不动产登记能够保障私人财产权属明晰,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使得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为积累财富创造更好的条件。 坏处: 1. 增加不便:不动产登记需要到不同的部门办理多个证书,增加了老百姓的办证不便。 2. 增加成本: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人民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了其时间、金钱成本。 3. 减少透明度:不动产登记需要公示不动产信息,可能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024-01-05
    284人看过
  • 登记物权包括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知识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取得预告登记物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2023-08-16
    351人看过
  • 登记物权与权利事实状态冲突时的解决路径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事实上的所有人主张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与他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过户行为无效,理由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从而引发了很多以房产管理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并已有很多胜诉的案例。也基于这个原因,一些地方的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不仅要求已登记的产权人签名,还要求未被列为共有人的一方配偶也要在买卖合同及过户手续上签名,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必须承认,诉讼上的这种支持,不仅损害了房屋产权登记的严肃性,也使他人对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丧失公信力,不利于维护房屋交易安全。其次,从房产登记这一行政行为性质看,它并非是一个简单的登记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物权的确权。因为,不论是房产初始登记,还是以后的变更登记(包括补充登记、更正登记、过户登记等),都要求提供物权取得的凭证,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缴纳相应的规费,确认物权取得合法后,发放产权证明。而单纯的登记,仅是一种备案,并无发放权属凭证。最后,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有其他的司法救济途径。根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通过变更登记
    2023-06-08
    200人看过
  • 海上“不动产”也要登记物权
    市政府通过今年第1期《市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上构筑物的所有权、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终止等,都应当依据该《办法》进行登记。据了解,该《办法》填补了国家和地方目前没有关于海上构筑物登记的规定空白。《办法》所称的海上构筑物,是指在本市海域内的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码头、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高架屋、人工渔礁等。《办法》规定,海上构筑物登记应当遵循构筑物的所有权与该构筑物占用的海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海上构筑物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处分时,该构筑物占用的海域使用权应同时转让、抵押或进行相应处分。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处分时,其上的构筑物应同时转让、抵押或进行相应的处分。根据《办法》,两人以上共有海上构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海上构筑物因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分割等行为进行登记的,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申请海上构筑物登记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登记:(一)海上构筑物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海上构筑物权属证明的;(三)属违法的海上构筑物或者临时使用的海上构筑物;(四)法律、行政法规
    2023-06-08
    331人看过
  • 登记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登记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吗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亦即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为恢复其物权完满状态所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之细分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一般情况下,物权凭借上述五种物上请求权即可使物权恢复至完满状态,但若凭借以上五种请求权仍不能使物公恢复至完满状态,则转化为侵权行为之债予以赔偿,对损害赔偿之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例如,甲不法占有乙之物,乙可要求甲返还原物,若返还原物不能,则应尽可能予以修复,恢复原状,上述属于乙行使物上请求权,若物仍不能恢复原状,则转化为侵权行为之债,按照所有人损失或物之价值予以赔偿,此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约。二、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2023-05-06
    64人看过
  • 登记物权的效力
    登记物权
    一、登记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动产抵押权虽办理了登记,但仍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其原因是尊重动产交易习惯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二)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主要是为保护信赖登记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登记要具有公信力,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统一登记机关,实行登记实质审查,并需要建立针对真正权利人的错误登记赔偿制度。在我国物权登记现状下还不具备赋予登记公信力的条件,应当采用其它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但当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错误的登记能否发生相当于真实物权存在的效果则是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二、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023-05-06
    488人看过
  • 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怎么办
    一、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怎么办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办法是需要赔偿损失。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未在十五日内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原登记权利人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因异议登记而造成的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二、异议登记的申请内容是什么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内容,应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而不能包括自然状况。这是因为,异议登记的目的旨在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房屋权利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这一公信力来自于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因此,异议登记仅限于权利归属和内容。至于房屋自然状况,是房屋的自然信息和物理属性,如房屋坐落、面积、总层数、层数、结构等。自然状况的正确与否并不影响对交易相对人的善恶意的判断并进而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至于登记簿上的其他事项记载有误的,如该房屋拆迁冻结信息有误,并认为该房并无拆迁,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拆迁主管部门反映,并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拆迁冻结信息记载事项,而不能由利害关系人对拆迁事项申请异议登记。三、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异议登记同其他物权登记一样,具有公示性,它将登记物权可能存在瑕疵的信息向社会公
    2023-05-06
    292人看过
  • 登记物权有哪些
    登记物权
    一、登记物权有哪些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具体有以下这几种:(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房屋用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③预查封登记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
    2023-04-30
    428人看过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登记物权 网友关注榜
    #登记物权 律师视频普法
    #登记物权 律师图文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