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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中的登记对抗主义,指的是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有学者称其为“形式登记主义”,这种体制意味着登记对于相关物权变动之行为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起决定作用。... 更多>

登记对抗主义

  • 登记对抗主义的几种情形
    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物权制度,要求在特定物权变动中进行登记,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法国首创,也称为法国登记制。我国适用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物权制度,它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签订合约之时就已生效。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成为对抗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这一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等。 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制度,其核心理念是在合同签订时即生效的房地产产权变更和他项权利设定。登记仅仅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具备公示力但缺乏公信力。未经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法院有权判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关不承担责任。该制度起源于法国,因此也被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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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吗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准,而宅基地是不动产之一,所以宅基地使用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宅基地登记在谁名下,谁取得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原权利人签字吗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原权利人签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对附加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质疑根据法理,财产权一经合法取得,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权利人尽可自由处分,不受阻碍,因为处分权本身就是财产权的一部分。按理,依出让合同缴交出让金是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没有缴清出让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不能认为受让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2023-08-17
    141人看过
  •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实行绝对的登记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及其范围所谓绝对的登记主义又称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或者设权登记,指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让与及其消灭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行绝对的登记主义的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之不动产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情形包括以法律行为设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等)以及抵押权;房屋买卖、赠与、互易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也包括以单方法律行为放弃或者抛弃的不动产物权等。但以下情形除外:1.不动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让与而随之发生的移转。在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让与而转移的情形,主债权因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而发生转移,根据抵押权之附从性特点,其不可能脱离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也不可能为主债权人之外的他人所享有,因此,主债权一旦转归他人,抵押权必须同时转归他人,而抵押权变动与变动登记之间必定存在时间差,因此,此种情况
    2023-07-31
    470人看过
  •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区别
    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实行绝对的登记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及其范围所谓绝对的登记主义又称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或者设权登记,指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让与及其消灭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行绝对的登记主义的不动产物权主要包括:(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之不动产物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类情形包括以法律行为设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等)以及抵押权;房屋买卖、赠与、互易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也包括以单方法律行为放弃或者抛弃的不动产物权等。但以下情形除外:1.不动产抵押权因主债权让与而随之发生的移转。在不动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让与而转移的情形,主债权因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而发生转移,根据抵押权之附从性特点,其不可能脱离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也不可能为主债权人之外的他人所享有,因此,主债权一旦转归他人,抵押权必须同时转归他人,而抵押权变动与变动登记之间必定存在时间差,因此,此种情况
    2023-07-31
    486人看过
  • 物权登记对抗主义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指出物权人可以通过登记来对抗第三人,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登记领域,物权人在登记过程中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益。
    所谓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某些动产物权的变动虽然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如果不登记,一旦发生纠纷,动产取得人的所有权就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互换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等。普通债权能否对抗物权不能抵抗,因为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
    2023-07-15
    140人看过
  •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哪些类型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之前,这种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却是毫无对抗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到限制的,受让物权的人取得的物权也是不完全的。合同效力如何对抗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因此,合同效力很难对抗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3-07-06
    51人看过
  • 我国采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对抗主义吗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采用对抗主义吗我国农村宅基地同样适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性所以,因而有所不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办理了首次登记,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类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且首次登记的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了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在买卖时是能够对抗第三人,没经过登记的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我国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与等级对抗并存的形式。二、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对抗主义依据登记对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别。前一种,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后一种,不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达成合意之时,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典》(
    2023-06-27
    437人看过
  • 我国采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对抗主义吗?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采用对抗主义吗?我国农村宅基地同样适用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但是由于农村的特殊性所以,因而有所不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办理了首次登记,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等其他类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且首次登记的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进行了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在买卖时是能够对抗第三人,没经过登记的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我国农村宅基地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与等级对抗并存的形式。二、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与不动产对抗主义依据登记对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影响,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别。前一种,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后一种,不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就不动产物权达成合意之时,即发生效力,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合意,并且必须将该合意予以登记,否则物权变动行为不能生效。登记对抗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典》
    2023-06-19
    85人看过
  •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主要有:“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且“大量地役权发生在农村,发生在设立了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利用”。乍看上去似乎说得很有道理,然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上始终是行不通的。首先,一个不具有对抗效力的地役权,和因地役权合同所生的债权并无实质差别。在当事人之间就相互的不动产利用达成协议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创设了以一方的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内容也是给付而非对他人之物的支配。这显然不同于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如果采登记对抗,就混淆了不作为之债与地役权的关系”。其次,也不利于对地役权人予以保护。在地役权未登记而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无法对第三人主张物上请求权,此时地役权人处于与债权人同样之地位,并未因物权的设立而获得更高的保护,这显然不符合立法者创设地
    2023-06-15
    255人看过
  • 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①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②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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