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法师兄
法律知识
民法典
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更多>

不动产物权

  •  确定不动产物权范围与类型的指南
    本文主要探讨了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和其他附着于土地或房屋上的权利。具体来说,不动产还包括以不动产方法管理的特定动产、附着于土地上的固定物和准物权,如水权和采矿权。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房产,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其他附着于土地或者房屋之上的权利,例如承租权、抵押权等。比如租赁权、典权;(4)以不动产方法管理的特定动产,如船舶、汽车、航空器等;(5)附着于土地上的固定物,比如生长的林木、固定于土地上的机器设备、草地等;(6)准物权。水权、采矿权。不动产可以执行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9条规定,不动产可以依法用于抵押。因此,不动产可以执行。这段话阐述了不动产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和其他附着于土地或房屋之上的权利。不动产可以依法用于抵押,因此具有执行价值。《民事诉讼法》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023-11-26
    394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纠纷有哪些
    1、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按照程序,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动产登记而向相关权利人颁发的权属证书,通常应与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一致。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二者记载内容出现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概率并不低。在此情况下,应以何者为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主要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物权最终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即便权属证书被注销,但只要登记未被注销,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仍为合法权利人。如果签订物权转让合同后,转让人以其权属证书被注销、其不再享有物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能得到支持。2、不动产确权应依据真实权利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依据登记为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不受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
    2023-08-17
    388人看过
  • 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一定需要办理登记吗?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什么叫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
    2023-08-17
    377人看过
  • 什么叫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即指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作为权利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近现代由于抵押权的投资,使不动产证券化,因而发现了淡化动产与不动产区别的趋向。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被废除,典权也曾失去存在的意义。问: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有什么效果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要注意,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23-08-16
    74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不动产物权纠纷专属管辖如何理解时认为,“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纠纷的救济方式有哪些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影响。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后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23-08-16
    343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包括哪些内容
    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公示,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由于抵押贷款的投资,不动产证券化,因此动产和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往往被稀释。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经被废除,典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根据中国《民法典》,除了永佃权和典权,还有其他的房地产权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1、设立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2、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3、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4、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
    2023-08-16
    261人看过
  • 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有效呢
    未办理登记前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怎样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这样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3-08-12
    80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物权变动乃双方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合致的结果。(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登记使当事人之间的物上法律关系明确,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称为登记要件主义。如不登记,当事人纵订有契约,在法律上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且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事项,纵在实体上存在着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也不得以其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效力。(3)须以书面作成。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
    2023-08-12
    309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
    我国民法典关于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规定了四种,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现实交付是日常交易中最常见的交付方式,另外三种是比较特殊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发生时发生变动效力。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当双方当事人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生效的同时,标的物的交付完成。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所谓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
    2023-08-10
    263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需要登记吗
    不动产物权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自周朝开始形成了土地管理制度。《诗小雅北山》里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高度概括了周王拥有全国范围的土地和民众。而《礼记王制》里规定田里不鬻是当时土地立法的基本规则。其意思是各级诸侯贵族对于受封赐的土地民众,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无所有权与处分权。他们除了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封地及其附庸交给卿大夫使用外,不得任意处置,更不得随意买卖。唐代以后,又有立契,早碟或过割制度。唐代的土地买卖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应首先向官府提出申请,得到官府批准发给的立碟后才可进行。《唐律疏义户婚律》规定:田无文碟,辄买卖者,财没不追,苗子及买地之财并入地主。唐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土地买卖后还要向官司府申请转移该项土地所负担的赋税,即后世所称的过割。另外,还订立土地买卖契约,写明土地的四至。宋代以后,田土的登记更有鱼鳞册的设立,然而其主要目的均是征收赋税,次要目的才是提供质证以杜绝争端。宋代的法
    2023-08-10
    101人看过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不动产物权 网友关注榜
    #不动产物权 律师视频普法
    #不动产物权 律师图文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