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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  地役权能否由用益物权人设立?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和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是一种权利,地役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您可以设置地役权。只要是不动产都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定义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并支付一定租金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对地役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地役权的内容、期限和用途。地役权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土地权利形式,可以有效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利用效率。在实践中,地役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合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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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权与地役权在法律规定上有什么区别呢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为了在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的双方协商下设立的。其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是一种基于不动产自然条件的法定权利,具有对抗性,但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而地役权则是一种有偿或无偿的契约权利。两种权利的调整范围不同,地役权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更加广泛的调节。相邻权是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而地役权则是因为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的双方协商而设定的。这就意味着,这两种权利的产生方式是不同的,这是它们最显著、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亦可因继承或因时效取得。2、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仍然是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内容,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经过登记的)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类型。3、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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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邻关系与相邻地役权在法律上的界定
    本文介绍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区别。相邻关系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解决不动产权利与人之间产生的冲突,地役权则是依协议取得的具有物权效力的权利。两者性质不同,法律效力、限制程度、有偿或无偿、权属、救济方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相邻关系,也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其目的是通过解决由于不动产权利与人之间产生的冲突,使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得到调和,并规定其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更多便利,或因受到限制而形成的一些权利和义务关系。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间有如下的几点区别: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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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产权变更的规定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和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尽管产权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某些内容,但它并不会影响到地役权。当需役地部分进行转让时,地役权所涉及的权利不会发生改变。而当供役地部分进行转让时,地役权的约束力也不会受到影响。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依法享有地役权。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
    202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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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生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地役权合同成立后,必须进行登记,才能使地役权生效,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登记是地役权生效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地役权生效的条件为地役权合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生效条件是什么?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其土地权利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并支付一定租金的权利。地役权的生效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 土地权利人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是地役权产生的前提条件,只有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人才有权将其转让给他人。3. 土地权利人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地役权生效的直接依据,它是土地权利人与他人就地役权进行权利义务约定的书面形式。4.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地役权租金。地役权租金是地役权人向土地权利人支付的租金,它是地役权人使用土地的代价。5. 土地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20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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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不可分性的定义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意味着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意味着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 . 地 役 权 未 登 记 的 善 意 第 三 人 影 响你好,关于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地役权法律关系和《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在地役权合同中另有约定,则可能会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建议您在签订地役权合同时,
    2023-09-21
    153人看过
  •  相邻权和地役权之间有哪些关联?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与不动产的利用密切相关。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 邻 关 系 与 地 役 权 的 关 系 是 怎 样 的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是两种不同的土地权利,它们的法律依据、性质、效力、范围和有偿或无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相邻权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旨在界定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
    2023-09-18
    409人看过
  •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
    这段内容讲述了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所称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民 法 典 地 役 权 相 关 法 律 依 据民法典地役权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至三百六十二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地役权的定义、类型、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地役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建筑和其他不动产的合法权益;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地役权人可以转让地役权;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地役权消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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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人需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修建的设施,并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这些义务是为了确保地役权人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同时不会过度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在选择使用供役地时,应该尽量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以便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的价值,同时不会过度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对于在供役地上建造的为行使地役权而修建的设施,地役权人应该注意维护,避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如果地役权人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了变动或损害,地役权人应该在事后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地 役 权 人 对 供 役 地 的 维 护 与 赔 偿 义 务地役权人是指通过土地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地役权人需要对供役地进行维护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役权人有以下义务:1. 维护土地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能力。2. 保障土地的安全生产,防止土地遭受损失和污染。3.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4.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适当的维修和保养,以延长土地的使用寿命。5. 因使用土地给土地所有者或者他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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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地役权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这段内容介绍了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即地役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地役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范畴,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 申 请 地 役 权 设 立 登 记 需 要 哪 些 材 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地役权合同;(二)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土地权属证书;(三)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土地利用现状证明;(四)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收益分配方案;(五)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限制;(六)国家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审查和登记。如果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地役权设立登记程序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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