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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特定权利以合法形式作为担保质押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权利人仍保有权利,但其权利作为债务的担保物,用以确保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 这种安排通常通过协议和法律程序来规范,以确保权利的有效转移和还款的机制。权... 更多>

权利质权

  • 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一、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一)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五)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质权合同要采取哪种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即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就该质权设立行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三、质权的设立必须签订合同吗必须的。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设立书面合同,交付标的物。具体解释如下:(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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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解释】本条是关于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有关规定的规定。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以其客体的交换价值的取得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有由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并不因其客体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而性质不同,两者共同构成质权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为权利,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两者在某些具体方面如权利的生效上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本章第一节对动产质权是作为质权的一般形式加以规定的,本节对权利质权仅在某些内容上做了特殊规定,其他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如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流质的禁止、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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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都是以其客体的交换价值的取得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有由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并不因其客体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而性质不同,两者共同构成质权的组成部分,在很多内容上是相同的。但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为权利,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两者在某些具体方面如权利的生效上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对动产质权是作为质权的一般形式加以规定的,本节对权利质权仅在某些内容上作了特殊规定,其他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比如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流质的禁止、质权人的义务、质权的实现方式和最高额质权等。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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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权利质权标的的要件有哪些?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称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何种权利不适于设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同。在我国,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权利一般认定为抵押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至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由于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因此,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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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节的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商品交易越加频繁,商品和货币流通的手段也应需要而不断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二)权利质权的性质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1、权利让与说权利让与说认为,原来质权的标的限于有体物,而所谓质权本仅指物上质,权利之上不可以设立质权。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而为权利的让与。尤其是债权质,质权人有直接收取质权标的债权的权能;如果不把债权的出质看作是债权的让与,则无法说明其理由。2、权利出质说权利出质说又称权利标的说。此说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只是其标的而已: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权利人让与有交换价值的权利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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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叫权利质权?哪些权利可以出质?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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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实现方法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是指以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二、权利质权的特征1、权利质权的属性是质权;2、权利质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权;3、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三、权利质权的效力1、权利质权对担保的债权和质押财产的效力;2、权利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3、权利质权人对质权人的效力。四、质权权利的实现方法一般方法有三种:即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拍卖和变卖。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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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有哪些?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类: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其兑现或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银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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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的特征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权利质权的性质与特征:(一)权利质权的性质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让与说与权利标的说两种。让与说认为,以往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质权指物上质而言,权利上不得设立质权。因而权利质实际上是指以担保为目的,而让与债权或其他权利。而权利标的说则认为:权利质权是在权利上设定质权,人质之权利仍属出质人,而质权人取得与人质权利相异之权利,即以财产权为权利标的的质权。笔者认为,权利标的说比让与说更能体现权利质押的本质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往的观念认为,只有有体物才可以设定质权,而无形财产不可以设定质权。而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更新,无形财产在社会财富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所有权与物质财产权的分离使得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更趋抽象化,而权利质正是适应商品证券化和物权债权化的社会需要从而体现了债权与物权的完美融合状态。在权利质中,出质人仅将有关证券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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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质权的设立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设立(一)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二)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二、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一)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五)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三、质权可以善意取得吗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二)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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