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在实践中要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31:50 234 人看过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依据本条规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据此,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上的请求权。(在特定情形下,似乎还应当包括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以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非依法占有该动产如基于侵权行为等原因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指示交付。综上所述,交付动产的类型很多,其中包括一种是指示交付,在这种特殊的交付方式中,当事人通知到第三人的时候就发生物权的变动。其成立的条件是必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及通知必须到位才行。如果第三人没有得到通知就非法占用,则指示交付不成立。

占有改订指示交付的区别是什么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交付的区别是交付时的流程不同。

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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