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权证办理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受理-查验-实地查看(视情况)-缴纳税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发证
1、申请登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材料,若委托他人为代理人的还应有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2)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实地查看、缴纳税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灭失注销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实地查看(注意是可以不是必须);领取房产证之前需要先交纳相关的税费,以及公共维修基金。
5、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权属清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6、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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