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占有
(一)准占有概念
是指对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在事实上实施占有,法律予以与占有同等保护的特殊占有。
(二)准占有的购成要件
1、标的物为法律所允许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的财产权都可以成为准占有的标的。
2、准占有的标的须不以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的财产权。
3、必须事实上对该项财产权具有管领力。
(三)准占有的效力及消灭
1、准占有的效力:法律关于占有效力的规定,只有性质上与准占有不相抵触的规定,皆适用准占有。
2、准占有的消灭:准占有因权利行使的事实的消灭而消灭。
二、占有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三、准占有和占有的区别
1,准占有是指对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占有。
市民法上的占有,以有体物为要件,因对无体物不能发生持有的事实。但是罗马市民法视所有权为有体物。
2,而占有为所有权行使的外部表现,其他物权的行使也可能具有外部表现的事实。
3,例如,经常通行某地或常向某地汲水,即为行使通行权和汲水权的表现,大法官乃仿照保护占有的办法保护那些物权。法学家据此又创设了准占有,又称为权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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