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1:47:06 215 人看过

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公信原则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针对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所有权和质权均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则以登记对抗。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18日 06: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物权变动相关文章
  • 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一、物权变动什么原则(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二、物权如何取得(一)民事行为(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
    2023-06-08
    82人看过
  • 易引发变更抚养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直接抚养方因故不宜或无力抚养直接抚养方因疾病、服刑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出现经济困难,无力再抚养子女。另一方知悉相关情况后,即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占31.3%.2、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应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工种或再婚等原因不直接抚养子女,转交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另一方认为,祖父母单独抚养不适宜子女成长;部分祖父母不在沪居住,当地教育、医疗等条件不如上海,也不方便探视子女,故请求变更抚养权,占21.8%。3、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应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地、生活地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困难,或离婚时子女尚小,暂不宜变更生活环境等原因,致使子女实际由未获抚养权方抚养,且达一定期限后,实际抚养方多以子女已适应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占18.8%。4、未直接抚养方无法行使探视权生活中,部分直接抚养方采取变更居住地、子女就读学校等手段藏匿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未直接抚养方以
    2023-03-14
    259人看过
  • 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原则
    物权变动原则:1、公示原则。宣传原则要求产生、变更、消灭物权,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从外部查明;2、公信原则。物权变更定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信任这种公示为一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的物权状态与实际物权状态不一致,也不能影响物权变更的效力。这是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一般的物权变动的方式有哪些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一)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动产交付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
    2023-07-03
    133人看过
  • 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
    一、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情况是什么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合同生效不代表物权就有变动,所以合同生效以后要对不动产进行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交付。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中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023-06-27
    158人看过
  • 哪些原因可能造成探视权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会引起探视权中止的原因:(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机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终止探望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二、离婚男方不给探视权女方可以带走吗离婚男方不给探视权,女方也不可以随意带走孩子。离婚后
    2023-03-12
    291人看过
  • 债权的发生有哪些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
    2023-04-02
    48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物权变动
    相关咨询
    • 户口变动原因有哪些的2022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
      1、户口迁移的原因有:工作、生活、学习、婚姻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事项;因工作迁入的户主子女和夫妻可以投靠,不管什么原因,据实写就可以。 2、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3、结婚迁移 办理前提:带齐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 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有哪些相关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28
      物权变动原则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0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
    •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2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 法人变更有哪些原因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6
      对于自然人而言,如果其为合同主体,即使其变更姓名,也不得以此为借口而拒绝履行合同。对于此点不难理解,因为姓名的变更并不导致主体的变更。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如果其为合同主体,则也不得以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其理由与前述自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