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立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8:12:38 75 人看过

一、国外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立法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期限也各不相同,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转让人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土地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转让通知后2个月内,其他标的物则为7日内。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主体为按份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

1、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二)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三)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行使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1)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同等条件内容

载明行使期间期间15日以上:以载明期间为准;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按15日计算。

(2)未通知

其他按份共有人可获知的: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三、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期限

在按份共有人之间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根据其约定加以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期限。对此,行使期限过长,商机稍纵即逝,不利于保护转让人的利益;期限过短,会使优先购买权人缺乏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

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明确:

(一)所谓的“知道”或收到“告知”,一般情况下指的是转让人在与第三人订立了转让合同后,将此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告诉其他按份共有人,即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已成立转让合同为前提,因为此时转让条件才能够确定,转让人的告知行为一般是在该合同成立之后,其他按份共有人此时的“知道”或收到“告知”才能对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起到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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