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都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1.在使用供役地时,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以便在不损害供役地效用的情况下,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
2.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注意维护,以免损坏供役地;
3.因行使地役权而改变供役地,损害的,应当事后及时恢复原状,补偿损害。
4.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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