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20:43:25 111 人看过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模式

(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

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见而已。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及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使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

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又称作无权鸟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债权合同仅发生以物权产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合同之外还有以为了让与土地所有权、为了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为了让与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再设定其他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对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登入土地登记薄册。

学者中有的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与等级或交付相结合才构成物权契约;而有的学者认为,物权变动的合意本身即是物权契约,登记或交付是契约以外的法律事实。但无论何种解释,均一致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将无因的物权行为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3、采折中主义的立法例。又称作债权形式主义,该立法例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当物权基于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债权合同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形式要件。其做法介于上述意思主义与形式注意之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券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者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基本要点是: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的变动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够,还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方式。

(3)由于我国《民法典》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因此物权的变动要接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故我国《民法典》也就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通过合同使物权发生变动场合,不能仅从有效合同直接推断出物权变动;反之,也不能仅以物权未发生变动为由判定合同无效。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08: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物权变动相关文章
  • 财产保险的概述与原则分别是什么
    概述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23-06-15
    91人看过
  • 地役权变动原则
    一、地役权变动原则1、地役权的设立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是以他人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2、地役权的消灭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叙述的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目的事实不能。
    2023-04-30
    345人看过
  • 债权物权分离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不动产物权,在各国都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又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表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就不会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此外,不动产物权登记还可以派生出不动产物权登记推定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外,法律认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对相
    2023-02-17
    394人看过
  •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法学理论长期以来把物权以其客体的物理状态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占据统治地位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即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公示方法。但该理论体系未能摆脱原有法律制度以财产所有权为主线的物权概念的束缚。随着物权理论的发展进步和我国立法质量的提高,物权种类日益具体,已远非财产所有权为物权主要内容的固有模式。现行以物权客体的物理状态作为物权分类基础并以此形成的一系列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已显得力不从心,不仅不能揭示物权的真实法律特征,而且导致司法实务界在处理物权变动纠纷时认识上的混乱,实有给予明晰的必要。依日本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裁判本文开头四个判例的结果日本民法典第二篇物权第176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第177条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丧失
    2023-08-12
    67人看过
  • 离职原则:主动离职与自离的分别
    主动申请离职和自离的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主动申请离职是可以正常的结算工资的,实践中,劳动者自离后用人单位会扣押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应当依法回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结清工资,劳动者因自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情况,讲的是主动离职。主要是你和新员工将工作交接到位即可。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被动离职,被动离职是因为公司或你的个人原因被公司辞退。这种情况,除非公司不给你结工资,否则并不够资格进行劳动仲裁。程序也跟主动离职一致,除非领导觉得有人可以马上接受,你可以马上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7-07
    58人看过
  • 地役权是物权的原因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物权中的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吗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023-07-26
    415人看过
  • 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
    一、合同生效物权不变动的情况是什么不动产是登记生效主义,所以合同生效不代表物权就有变动,所以合同生效以后要对不动产进行过户登记才算是完成交付。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形《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
    2023-06-24
    298人看过
  • 物权的变动模式有哪些
    1、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2、登记对抗主义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3、公示要件主义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
    2023-08-16
    484人看过
  •  离婚原因分析原则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分割原则, 即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对待。2. 子女利益照顾原则,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离婚后的生活质量, 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孩子的需要, 给予抚养孩子的一方更多的财产。3. 离婚过错赔偿原则。4. 经济帮助原则。5. 损害赔偿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平等对待。2.子女利益照顾原则,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孩子的需要,给予抚养孩子的一方更多的财产。3.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如果离婚是由于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4.经济帮助原则,如果离婚后另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得到适当的帮助。5.损害赔偿原则,如果离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原 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2023-09-17
    190人看过
  • 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什么原则?
    一、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什么原则?动物园动物侵权归责按照过错原则来判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一)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法条的形式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下了定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证明动物园已经遵照管理的规定,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些观点都说明,我国对于动物园动物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指:动物园管理的或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权溢损害的,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的侵权责任。(二)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发生法律效果的前提条件。针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2023-04-17
    152人看过
  • 动物侵权责任倒置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是让受害人得到更好的赔偿,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并且举出的证据还应该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只有这样,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否则,即便自己受到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就一般侵权而言,在举证方面对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就要多一些。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一、动物侵权的责任归责原则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2023-03-21
    115人看过
  • 原物与孳息的区分是什么?
    原物和孳息,是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划分的。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从一物基础上产生新物,原物和新物独立存在。因此,原物与孳息就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孳息产生后,原物与孳息仍旧是各自独立的物,即原物与孳息并存。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原物和孳息的划分属于广义划分的一种。划分要求被划分出的子项不相容、不包含,彼此独立,而非对立。因此,原物和孳息必然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不相容、不包含的物。原物是指原以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依照产生的原因,即衍生关系是基于自然规律还是基于法律规定,又区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所谓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一、原物与孳息是各自独立的物,未与原物分离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规定或者自然规律的衍生关系而从原物之中出生出来,其必须具有两个条件:1、原物和孳息不具
    2023-06-17
    395人看过
  • 模板设计原则与步骤
    (1)设计的主要原则1)实用性主要应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质量,具体要求为:①接缝严密,不漏浆;②保证构件的形状尺寸及相互位置的正确;③模板构造简单,制成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与混凝土的浇注、养护等要求。2)安全性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变形、不破坏、不倒塌。设计时,要使模板及支架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够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3)经济性针对工程结构构件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就地选材,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一次投入,增加模板周转,减少支拆用工,实现文明施工。(2)设计步骤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区段的划分、施工工期和流水作业的安排,应先明确需要配置模板的层段数量。2)根据工程情况和现场施工条件决定模板的组装方法,如现场是散装散拆,还是预拼装;制成方法是采用钢楞制成,还是采用桁架支撑等。3)根据已确定配模的层段数量,按照施工图纸中梁、
    2023-04-24
    114人看过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与方式
    投资者购买基金的目的是能够获利,除了抛售基金收回投资外,对高分红的预期是基金投资者选择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如果能及早地进入具有较高分红潜力的基金,将会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基金进行收益分配的前提是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如果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在进行分配时,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一般来说每年都要至少分配一次。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在收益分配时也有一定的区别,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实施,并且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一般也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的,但是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如果开放式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也是投资者选择基金的重要因素,通常不同基金
    2023-06-12
    360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物权变动
    相关咨询
    • 合同无效与物权变动有哪些原则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9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 物权公示从哪些方式变现出来的原则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0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为动产物权
    •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01
      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形式主义是指动产需要交付和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完成物权之变动;而意思主义则是指有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完成物权的变动,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 物权的基本原则都有什么原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21
      1、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
    • 什么是分别评定的原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9-28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