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占有抗辩权是直接占有人对抗间接占有人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权利。它是一时的抗辩,不是永久的抗辩,当抗辩事由消灭后,直接占有人应当回复占有。
1、直接占有抗辩权不同于占有防御权
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占有防御权是绝对权的效力,是针对任何人的权利,具有对世性,纵为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行使占有防御权,占有防御权也可能由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行使。
2、直接占有抗辩权不同于履行抗辩权
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这种给付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因而行使占有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学界在表述履行抗辩权时,一般将其界定为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但行使占有抗辩权的保留给付行为,表现为拒不归还占有的他人之物;而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保留给付的行为,是保留给付自己的财产或不提供劳务的行为。
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存续期间,间接占有人一般并不能现实地请求回复占有,这是由于其基础法律关系在起作用。在理论解释上,类似于双务合同两个给付的牵连性。以用益法律关系之一的租赁为例,须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间接占有人)才能请求回复占有。否则,直接占有人即可以占有抗辩权对抗之。
在对方不当的占有行为消失后其抗辩权也不在具备行使效力;其次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具有相对性,其行使的对象为间接占有人。除此之外占有人的抗辩权还是单方面的抗辩权,占有人在抗辩权行使前完全不用考虑对方是先履行还是后履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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