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债权人及其它受领权人以外之人进行清偿,原则上无效,但是我国民法有鉴于债务之清偿系日常生活中最频繁之交易行为,为了使清偿简便迅速安全,而设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项及同法第三百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如上所述,此乃无非为兼顾交易上静之安全(就真正债权人方面而言)及交易上动之安全(就债务人即清偿人方面而言)所由设之规定。
本文研究之重心拟偏重在对于债权准占有人之清偿此规定之相关问题。因我国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款系直接日本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而来,而我国教科书对此规定所为之论述,多仅就该款之条文文义加以拆解,稍加阐释其要件及效果而已,是本文拟参考日本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在日本所衍生之相关问题作一论述。
本文重点分四大部分,分别于第五、六、八、九章中,全文共十章,撮其大要如下。
第一章:绪论。对于本文之研究动机、方法加以说明。
第二章:民法上交易安全之保护。本章分成四节即交易上静之安全、交易上动之安全、交易安全之保护方式、债务清偿关系上交易安全之保护论述。
第三章:准占有制度。本章分三节介绍准占有制度。首先,说明准占有制度之作用与其意义,其次,说明准占有之成立要件,末者,说明准占有之客体为何。
第四章:债权准占有人之概念。本章分三节处理。首先,系本章之前言,对债权准占人此概念,先为粗略之介绍。其次,说明我国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款之立法例、沿革及立法例
对此概念所为之阐释。末者,综合学者及相关实务之见解,整合债权准占有人之类型。
第五章:诈称代理人、受领证书持有人与我国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款之关系。本章分二节处理。第一节,系有关诈称代理人之部分,本节从日本实务上之发展及日本学说上之争论予以论述究诈称代理人是否该当债权准占有人此概念,最后再说明我国学者之见解为何。第二节,系受领证书持有人之部分。本节先介绍日本民法第四百八十条之规范意旨、立法沿革及受取证书之意义,再探讨有关日本民法第四百八十条之争论,即该条之适用是否限
于真正受取证书,或兼及伪造受取证书。
第六章:民法第三百十条第二款之要件与效果。本章分二节处理。第一节,系要件部分,分为(一)受领人须为债权准占有人、(二)清偿人须为善意、(三)清偿人须无过失、(四)债权人之归责性四个要件,其中(三)、(四)之要件,在日本发生争论,本文分别从日本实务上之发展及学说见解论述之。第二节,系效果部分,即该款清偿之效力,究系采绝对效力说或相对效力说。
第七章:债权准占有人之类型与清偿注意义务之程度。本章以第四章第三节所区分之债权准占有人之类型为基础,整理日本实务及我国实务之见解,将之以案例之型态说明之。
第八章:日本邮政储金法与日民第四百七十八条之关系。本章分三节处理。第一节,系介绍日本邮政储金法之规定。第二节,系探讨日本邮政储金法是否得视为日民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解释规定或特别规定。第三节,系整理日本邮政储金支款之相关实务案例,以为介绍。
第九章:银行存款与日民第四百七十八条之关系。本章分四节。第一节,系探讨免责约款及商业习惯之一般规定内容。第二节,存款人之认定,本节从日本之有无记名定期存款之存款类型,延伸探讨所发生之存款人之认定,所产生之客观说、主观说、折衷说。第三节,银行存款交易,本节主要在探讨定期存款之期前给付存款之行为,得否视为清偿行为?定期存款担保贷款之贷款行为及其延续之抵销行为得否视为清偿行为之一态样,进而类推适用日民第四百七十八条之规定。第四节,系整理日本及我国有关银行给付存款之实务案例,以为介绍。
第十章:结论。整理在日本有关债务人对于债权准占有人所为之清偿此课题之实务及学说上之七个议论,并说明今后此课题之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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