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13:09 361 人看过

一、不能以占有改定设定质权吗

占有改定是不能成立质权的。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故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占有改定与权利质权的联系是什么

在先买后租场合,买卖为基础关系,作为媒介关系的租赁后于买卖。此时,若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抽象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此约定有效,但非为占有改定。

此后,受让人又与出让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成立占有改定,占有改定于后一合同成生效时成立。此时就所有权移转的效果看,似乎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就移转了,与占有改定无关,但实际上所有权仍自占有改定时移转,只不过因为在前的买卖合同已有约定,且其效力又与占有改定一致,所以一直“延续”下来,从而造成所有权自始移转而非占有改定之时的假象。基于“具体破除抽象”的规则,在自由约定与占有改定效力一致时,应解为占有改定代替了合同约定。

这样,在所有权移转方面看,虽然具有“延续性”,但在当事人地位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就出让人而言,在抽象约定所有权移转时,其地位为未履行现实交付但已移转所有权的人,而在占有改定场合,则为承租人;就出让人而言,则分别为已获所有权但未获现实占有的人与出租人。当然,在先的买卖合同若无所有权移转的特别约定,则占有改定就更易理解了。在先租后买场合,租赁为基础关系,而买卖为媒介关系,此时一旦达成合意,则所有权与租赁权混合,所有权吸收租赁权,此为简易交付,异于占有改定。

三、对占有改定质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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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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