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50:17 55 人看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方式

(一)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二)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三)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四)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五)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六)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八)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一)自然因素。主要指土地自身的特性和土地的自然环境,土地等级,包括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土壤条件、水文状况等。

(二)社会因素。

1、土地相对不动信息,如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土地制度、交通条件、土地位置、土地基本设施状况;

2、土地经营产值和周边相同类型土地经营权价值状况,

3、如果是流转的土地,需考虑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之剩余使用年限,它是申请抵押贷款审核时的重要考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方法

1、、收益还原法。它是将待估农用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适当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从而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a/r×[1-1/(1+r)n],a-土地年纯收益,r-土地还原利率,n-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之剩余使用年限。对于在正常条件下有客观收益且土地纯收益较容易测算的农用地价值评估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市场比较法。它是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农用地与近期市场上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农用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农用地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情况修正系数×交易实例农用地情况指数。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农用地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

3、成本逼近法。它是指以新开垦农用地或土地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和应缴纳的税金,并进行各种修正来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土地取得费+农用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农用地增值收益)×年期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

4、评分估价法。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影响农用地价格的因素体系和因素评分标准,依据因素评分标准对待估农用地的相应条件进行评价赋分,按其得分值的大小,乘以客观的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从而得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5、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它是利用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适用于有基准地价成果区域的农用地价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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