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是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三、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分生上的不可分性;消灭上的不可分性;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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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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