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否能够转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20:59 405 人看过

一、担保物权是否能够转让

担保物权转让其债权抵押权也需要一起转让。担保物权具体指的就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简单来说也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获得或者是自配特定的财产交换价值为内容的一种权利。随着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在权的形式发生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也变得更加的频繁起来,保障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的秩序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变得更加的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应当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的财产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在无人的全部财产为他的债务做担保。在债务得不到履行的时候债权人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来清偿债权。债权不具备排他的性质因此对于同一个债务人,不妨有统一内容或者是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

二、如何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一)要明确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1、申请人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法院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权利质权案件,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门法院管辖的,由专门法院管辖。

在多个担保物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形下,不同物之所在地法院均有权管辖。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写好启动程序的重要文书“申请书”。

根据民诉法规定,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书。实现担保物权是依申请启动,申请时的理由与相关证据要充分、具有说服力。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笔者认为,尽管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使用的是“材料”而非“证据”一词,但事实上表明了申请与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同样的用证据证明申请请求的问题。

2、明确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写好申请书的前提:法院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一并审查。

3、以上审查内容突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三要件”:一是担保物权是否有效存在;二是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担保财产是否能被执行(下称“三要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工作应紧紧围绕此三要件进行。

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吗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只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也即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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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2日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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