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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 更多>

留置权

  • 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5、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7、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8、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9、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11、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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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4、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一、商品的市场定价是指什么商品的市场定价是指商品在交易所买卖,以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为市场定价。如果没有交易所价格,市场上的市场价格就是市场定价。委托人在纪律合同中与受托人约定,纪律人不得介入买卖,或者委托人在纪律人介入买卖前发出禁止纪律人介入的指示,纪律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进行买卖,否则就是违约。行纪人已按委托人要求出售或者购买委托物的,行纪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已撤回委托事务,且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买卖前已送达行纪人的,行纪人不得再介入。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2、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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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怎么约定终止时间?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什么义务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1、承揽合同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3、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其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
    2023-06-19
    91人看过
  • 保管人的限制是什么,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保管人的限制是什么保管人的限制是:1.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1.仓储费用请求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3.留置权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4.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三、保管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保管人需要履行下列义务:1.签发仓单。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大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3.验收货物。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
    2023-06-19
    224人看过
  • 民法典的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二、行纪人的留置权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6-19
    409人看过
  • 民法典的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4、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5、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6、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7、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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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二、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报酬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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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该怎样处理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二、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三、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支付期限,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履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原约定更高的价金,或者代购物品所付费用比原约定低,可以约定按比例增加报酬。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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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吗
    一、承揽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吗承揽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因为承揽工作通常会持续一段时间,无法即时履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怎么办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承揽人可以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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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拒绝收货是否可要求付款
    一、承揽合同拒绝收货是否可要求付款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给承揽人后,承揽人无故拒绝收货的,定作人可以主张报酬。定作人拒绝付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义务(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8)交付的工作成果
    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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