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08:03:40 320 人看过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基础是共同关系

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产生。没有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就不能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但是,《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但该条规定的“约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

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仅仅及于共有财产的某个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平等

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

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的区别

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的区别:

1、产生的依据不同。共有是根据共同关系产生的,而按份共有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

2、权利范围不同。在共有中,共有房屋不分份额,共有人平等享有共有房屋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当共同关系终止时,才能分配共同财产,确定自己的份额。而且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要求分配或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有权处分整个财产;必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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