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
特殊动产的变动方式是交付,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规定了四种,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造成不动产损坏的如何处理
侵权行为造成不动产损毁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由侵权人负责修复和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侵害财产权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1、以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被损害的财产完全毁损、灭失的,按照该财产当时在市场上对应的价格标准,按全价计算;如被完全毁损、灭失财产已经使用一定时间以上的,按相应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计算。如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
2、按“其他方式计算”确定财产损失的,如侵犯知识产权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股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财产损失计算问题等,在这类侵权案件中,财产的损失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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