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设立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3:30:22 256 人看过

一、权利质权设立要件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行使股权质权

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押权,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理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是什么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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