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7:53:38 242 人看过

(一)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

(二)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8日 16: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担保物权相关文章
  • 有关担保物权竞合的规定,请简要阐述。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是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在解释担保物权竞合之前,首先必须解释何为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之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一种定限物权。由此可见,所谓担保物权系为保证债务履行而于他人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因此,其实现必然不能由权利人一人主张即可实现,这是由于担保物权的定限性和他物权性所决定,因此其实现较自物权相比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不能
    2023-07-18
    110人看过
  • 担保物权竞合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4、优先受偿性。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优先受偿性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实现自己
    2023-03-20
    373人看过
  • 典型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后果
    一、担保物权竞合是什么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二、典型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后果(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三、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
    2023-03-22
    181人看过
  • 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与所有权保留的竞合关系,亦可就其设定先后进行分析: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上设定动产质权(1)所有权保留成立后,出卖人再就同一标的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动产质权之成立,除于债权人与设定人之间有质权设定之合意外,尚须有标的物之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质权人是质权得以有效设立的生效要件。该移转占有于质权人的方法,不以现实交付为限,简易交付或返还请求权让与之方法,亦得使用之。交付其物于第三人,该第三人嗣后为质权人为占有,亦不失为交付之方法。[4]所有权保留成立后,标的物一般为买受人所现实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于质权人为不可能;若出卖人将标的物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质权人让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可以其期待权予以对
    2023-06-08
    136人看过
  • 同类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顺位如何
    (一)抵押权的竞合1、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的竞合。根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性原则,登记为抵押权最重要的公示形式,一旦依法登记,即取得社会公信力,理应受到优先保护,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无论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后,还是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未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后,已登记的抵押权必然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即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受偿。2、均未登记的抵押权竞合。只有动产抵押才存在实现顺位问题,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生效,就无所谓实现顺位问题。根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性原则,不登记就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均未登记的数个动产抵押权,相互之间不具有对抗力,只能平等地按债权比例受偿。3、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竞合。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竞合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登记顺序相同的,具有同一顺位,按债权比例受偿。这一处理规则的主要依据应是公
    2023-03-06
    486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竞合法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法条的规定是怎样的担保物权的竞合法条的规定如下: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二、担保物权是否能够转让担保物权转让其债权抵押权也需要一起转让。担保物权具体指的就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简单来说也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债权实现
    2023-04-12
    470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种类,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3.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二、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一般需具备三个条件:1.存在着有效的担保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有效存在,是指依当事人约定成立的抵押权,
    2023-05-06
    219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四百
    2023-06-01
    352人看过
  • 竞业限制构成要件
    一、竞业限制的界定问题(一)竞业限制的界定在我们看来,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有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来务。我们进行上述的定义,主要是有以下考虑:1.劳动者身份的限制。由于竞业限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劳动者到相同或相类似的行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关乎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甚至关乎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其对劳动者的影响很大。也正是由此竞业限制不能针对所有劳动者,尤其是那些谋生手段低下的,可替代性很强的普通劳动者。所以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了限定,即定位为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较为合适
    2023-03-30
    93人看过
  •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又出现了对想象竞合犯的具体适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的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中规定了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针对想象。竞合犯,刑法的处理办法是择一重罪论处。而针对第三百二十九条,可以得出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犯罪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2、事实上,行为人触犯了数个罪名。换句话说因为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只能刑法这个行为处罚一次,但是由于行为人又触犯了几个罪名,想象竞合犯的出现就是解决罪名之间的竞合问题。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
    2023-07-23
    373人看过
  • 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可发生竞合
    关于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能否产生竞合的问题,学者间存在着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学说。否定说认为,增担保请求权系就抵押物仍然存在,仅其价值减少而为规定,而物上代位权适用于抵押物本身一部减少(一部灭失)的情形。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故不能发生竞合问题[11];肯定说认为,抵押物既然已发生价值减少的结果,则抵押物实质上已受有形之毁损,况且该项损害赔偿既系因抵押物价值之减少促使而生,自亦系抵押物之经济变形物,故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得发生竞合[12];折中说认为,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固得请求抵押人增担保;在抵押人因抵押物价值之减少(一部灭失)或灭失而对第三人有赔偿金给付债权时,抵押权人亦得行使物上代位权[13].我认为,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可以发生竞合,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与抵押物的毁损或部分灭失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但是,增担保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发生竞合的前提应当是抵押物没
    2023-06-08
    98人看过
  • 法条竞合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条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基于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后者可以是基于任何目的,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与第266条的诈骗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诈骗,即非法集资,后者可以用各种欺骗手段,后者可以包容前者。(三)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二者的行为都是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不同的是后者的主体是现役军人,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者可以包容后者。(四)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例如,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竞合,主要因为前者破坏的对象是特殊财物,即交通工具,后者是一般财
    2023-04-13
    222人看过
  • 担保物权合同订立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担保物权合同订立的成立条件:一、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因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而质权是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成立要件,所以在设定抵押权后,抵押人得将标的物再用于质押,成立质权,因为于此情形下,后设定的质权无害于抵押权。此时当发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通说认为,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质权,因为抵押权成立在前。但是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出质人于设定质权后可否再设定抵押权呢,即先质后押呢?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和观点。有的认为,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的,因为质权因占有标的物而生效力,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得占有抵押物以行使抵押权,这样如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期先行届至,则抵押权人实行其占有就与质权人的占有效力发生冲突,所以,基于先设定质权后设定抵押权会发生实行上
    2023-05-01
    172人看过
  • 人保和物保的竞合
    一、人保和物保的竞合人保和物保的竞合处理规则如下: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2.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3.如果是债务人与第三人都提供了物的担保,第三人又提供了人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否则保证人可以有抗辩权。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人保和物保的区别人保和物保有如下区别:1.风险边界不同对外提供物保,其风险是可控的,而对外提供保证的风险是无限的,这种无限不是承担责任无限大,而是名下每一项财产都可能被处置。2.责任期限债权人只有在该期间采取了特定的行为(起诉债务人、要求保证人代偿等),保证人才会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就免责了。而物保没有保证期间,只要主债权没有
    2023-06-15
    285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担保物权
    相关咨询
    •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如何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
    • 物权法侵占的构成要件物权法侵占的构成要件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09
      1、侵权的对象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交给自己的财产、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绝归还。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16岁以上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 担保竞合中担保物权有什么特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31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
    • 担保权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是否还应当承担质权、留置权的责任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
    • 担保物权竞合是什么意思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12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一类担保物权具有最优先受偿效力的问题。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1)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所谓同时,不是指担保物上曾先后存在过数个担保物权,而是指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在担保物上多个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并存。(2)各个担保物权不为同一人。也即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不是同一个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