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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
物权法中应当确立物权登记,已成为中国理论界和立法者的共识。 较之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与船舶、航空器物权登记,物权登记尤其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可谓物权法草案的一项创新。将机动车物权登记纳入物权法体系,一方面是对既有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充实与发展,另一方... 更多>

物权登记

  • 物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一、物权登记是什么意思物权登记,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物权登记的公示方法是什么物权公示的方法,因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不同而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和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权利变更的公示方法。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其物权的变动,也须以登记来公示。应注意的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通过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不同的公示方法,社会公众可知晓物权的享有和变动情况。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是什么一是意思主义。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买卖契约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是说,买卖契约一经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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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例外有哪些情况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例外有哪些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至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上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则需要依法登记生效。(二)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即主要是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规定的是“未经登记,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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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不动产登记错误纠纷怎么处理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三、利害关系人可以公开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吗有关权利利害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023-05-06
    136人看过
  • 不动产买卖合同就是物权登记吗
    一、不动产买卖合同就是物权登记吗不动产买卖合同不是物权登记。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是有效,但没有办理登记的话,物权不发生变动。二、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不一致,应当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核对,并要求登记部门对不一致的事项作出变更,重新为自己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则一般采取的都是登记主义,即此时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之后,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因此要是不动产买卖合同没有办理登记的话,那这样的合同一般来讲是认定为无效的。三、不动产买卖有哪些注意事项1、买方咨询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2、签合同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
    2023-05-06
    108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义务有:1、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并依法管理登记簿。这一规定的意义就是要建立健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档案,作为不动产依法登记的主要依据。2、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为当事人提供所查询的登记资料信息,是行政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服务性职责,即必须尊重不动产当事人对产权的知情权。不动产产权登记资料中包含了实际测量的重要数据,所以根据国家测量管理法规和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利用测量成果应该交纳查询费。所以当事人向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时,应该向不动产档案管理部门交纳相应的查询和复制费,收费部门应该出具物价收费许可证明。3、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并得以证实的,有权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更正错误登记内容是行政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不动产登记内容如果发生错误将导致物权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所以更正错误登记事项,也是正确管理不动产、充分发挥不动物效的重要行政职责。如果行政登记机关拒绝当事人的更正请求,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登记机构予以更正。4、根据第二百二
    2023-05-05
    141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禁止行为
    登记机关的禁止性登记行为有:1、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目前我国对不动产评估采取的是中介机构服务性评估。即不动产所有权人只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就应该作为登记的依据进行登记,而不能要求当事人进行二次评估。目前有一些房地产登记机关强制登记申请人进行评估的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予以制止。2、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因为行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而有些地方的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入,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行重复登记。如果行政机构以年检为名进行的以收费为目的的重复登记,将是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撤消行政机构的违法重复登记。3、登记机构不得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及相应的程序,各类不动产行政登记机构都必须遵循相应的行政登记法规。如果发生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效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如某地的房产行政登记机构在房产行政登记中向当事人收取土地收益金,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房产登记的职责范围,当事人有权拒绝该行为。如果行政登记机构坚持这一做法,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收费行为。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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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职责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有: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5、对不动产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登记机关的这些职责可以归纳为四项,即审查权属证明和资料;这一项职责的目的是确认不动产权属取得的合法性,明确所有权人。通过询问调查登记事项;这项职责主要是核实登记事项,确认登记的事实。必要时勘查现场;这项职责的重要性是对需要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际核对,通过勘测、勘验等技术手段确认不动产权属内容。如实登记有关事项的职责是将必须登记的内容以法定形式予以确立,凡行政登记机关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内容,将作为该不动产依法设立的主要依据而长期发挥作用。
    2023-05-05
    66人看过
  •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有哪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国外基本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是以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的效力。以德国、瑞士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则不发生不动产变动的效果。登记对抗主义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生效,仅仅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必要充分条件,登记与否不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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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有哪些法律责任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2023-05-04
    409人看过
  • 登记完成后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有“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这一规定,可以说明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法院无须顾及是否已经进行过物权登记,可以对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理;二是王某应当首先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一民事争议。现在,县人民法院已做出了判决,上诉也已撤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就已经生效。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撤销该项登记,如周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要公告作废。登记被撤销以后,应恢复原登记簿的记载。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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