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条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08:31:34 58 人看过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农转非土地纠纷怎样解决

发生宅基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宅基地不确权怎么办

宅基地如果不确权,将无法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同时可能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于地下吗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于地下。此外,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我国农村的村民;

农村居民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

那么,权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法律概念。另外,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各方对其所有或经营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必须正当合理地使用,不得损害他方的利益。相邻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将因越界者的行为而受到限制,那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的建筑。

这里的地界,不仅包括地表而且包括地下。作为相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土地相邻关系。

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知其越界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给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有损害,则应予以赔偿,但前提是被越界土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下)不因以上行为而受到侵害,否则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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