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居住权与折价款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20:07:19 474 人看过

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考虑到实际情况(多数家庭只有一处房产,离婚后任一方没有能力重新购房),在双方均不同意放弃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只能判双方共有共用。

属于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虑到《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的一方有帮助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承租权归属后仍会判令无房一方具有居住权,直至具备腾房条件为止。

此种情况下,在农村夫妻离婚中主要体现在对女方居住权的保障,在城市承租房屋时多体现对非承租一方的居住权保障。

在此种无奈选择之下隐藏诸多问题,首先是双方再婚问题,其次是拆迁款如何补偿问题,再次是继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个案判决不一。

离婚后折价款

折价款根据法院判决书确定,如果判决没有确定,那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那只好另行起诉。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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