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的全部。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因分割而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时,各部分仍各自担保债权的全部。
2. 担保物分割不影響权利
担保物分割不影响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因此,担保物分割不会影响担保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也不会影响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在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其他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分割不影响权利,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就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利主张优先受偿。因此,担保物分割不会影响担保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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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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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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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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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无可分配性到底是什么意思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之债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如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的全部;(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人无权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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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2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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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12首先,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以优先支配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为内容,通过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达到确保债权取偿的目的。对债务人履行产生了压力,在客观上使债权获得了预先事实上的清偿。同程序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同工异曲之作用。 其次,担保物权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标的特定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反过来说物权拥有标的支配权。所以,可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并从权利的行使中获取优先清偿。担保物权利